董桂玲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1年09月17日16: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董桂玲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玲,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岭黄顶叶家村星耀门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
  法定代表人:徐枝荣,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亨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国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董桂玲因诉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三法行初字5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80年至1993年5月,原告董桂玲在三水高丰纸箱厂(下简称纸箱厂)工作。1993年6月开始,原告没有在该厂上班,亦没有在该厂领取工资。直到1996年2月,原告才在三水市高丰纸箱厂有限公司上班。1993年12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原三水市西南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其属下企业员工办理连续工龄确认手续。原告因当时没有在纸箱厂上班,没有按要求填写《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未能办理连续工龄确认手续。1999年,被告又根据有关协议,将其属下企业符合社保条件的员工的档案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时将养老统筹金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于原告的档案资料不齐全,纸箱厂没有将原告的档案移交给被告,因此被告亦没有将原告的资料和养老保险金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原审认为,根据《西南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与三水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协议》的约定,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于1999年开始将属下企业在198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在被告处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一次性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以便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规定所移交的档案要有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完整资料。又根据粤劳薪[1993]8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和三社保[1994]2号《关于转发〈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份)〉的通知》文件规定,在1993年12月被告开始办理工龄确认,要求属下企业员工依规定填写《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该审批表属于被告在1999年移送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档案至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必备档案材料。而移交档案材料的程序,是先由原告本人填写上述审批表,再由纸箱厂报送被告审核,经审核该档案资料齐全的再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原告在1993年6月之后已没有在纸箱厂上班,其没有填写上述审批表,且纸箱厂亦没有将原告的档案材料移交给被告,致使被告无法将原告的档案材料和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造成其无法履行职责。被告没有将原告的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责任不在于被告。因此,原告的请求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桂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桂玲承担。
  上诉人董桂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1998年9月才因裁员而离厂,1994年7月上诉人仍享受养老保险的保障。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于1993年12月开始为员工办理连续工龄确认手续,手续未完善的主要过错在于被上诉人。2。作为行政机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未将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手续移交给三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属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不当。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解决,均遭无理拒绝。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责令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已缴交7年养老保险,并为上诉人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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