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武区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黄渊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汉大学枫园4舍521室。
委托代理人陈光华,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地址武昌区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侯杰昌,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枫、陈松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渊虎要求被告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发给其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并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一案,于200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渊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枫、陈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报延期后,于2001年5月9日进行公开宣判。
原告诉称,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报考博士研究生,进行了资格审查,发给了准考证。且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未被录取。1998年被告同意原告和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被告不解决博士研究生学籍。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被告扣压了10年未得到落实。请求:(1)责令被告发给原告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让原告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2)责令被告落实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
被告辩称:(1)因原告1995年考博时自身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武汉大学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录取。此行为并无不当;(2)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诉讼请求,系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由的重复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被告武汉大学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1990年11月29日武汉大学武大学字(1990)47号“关于给予黄渊虎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2)1991年6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证”、武汉市粮食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1991年9月14日武汉大学发给湖南省武冈县邓家铺镇党委的公函。(3)1991年10月30日邓家铺镇政府发回给武汉大学“户口关系不予接洽”的证明,1992年11月2日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发回给武汉大学“黄渊虎自1987年考入贵校后和我厂脱离了一切关系,户口不在我厂”的证明。(4)武汉大学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情况综合表。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册。(5)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8年8月7日同意武汉大学199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总数189名的复函。(6)1997年元月12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领导的申诉信、1998年7月5日向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办公室的申诉信,2000年9月25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人文学院、校办请求解决博士学籍的报告。(7)1982年7月17日(82)教高二字032号教育部印发《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8)《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国家教委、计委、人事部教学(1995)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通知”、国家教委办公厅教学厅(1995)5号文“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原告黄渊虎提交的证据有:(1)199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2)1995年6月7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寄给黄渊虎的成绩通知单;(3)1998年9月22日黄渊虎因户口和1995年武汉大学不录取其为博士研究生向湖北省政府副省长申诉的信件;(4)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雍涛1998年10月建议武汉大学同意其入学攻博的证明材料;(5)武汉大学教授李南熏1998年元月写给武汉大学领导,建议学校录取黄渊虎为博士生的信件;(6)厨望发、冯举权针对黄渊虎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说明;(7)武昌公安分局珞珈山派出所为黄渊虎开具的“身份证证明”;(8)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于1998年4月向武昌公安分局出具的黄渊虎户粮关系保留在哲学学院档案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