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收容教育决定案

2011年09月17日17: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曾杰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收容教育决定案

湖 南 省 邵 阳 市 双 清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9)双法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曾杰,男,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农民,邵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杨旗岭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隆郑、李连生,新邵县新田铺镇干部。
  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地址在邵阳市麻子洼。
  法定代表人曾国清,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飞,该分局干部。
  原告曾杰不服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收教(8)号收容教育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现原告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无依据证实其有嫖娼行为,且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收容教育。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杰在诉讼期间申请停止执行收容教育,理由正当,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便于诉讼,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收容教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对原告曾杰的收容教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真生  
审 判 员 黄桂海  
代理审判员 魏永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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