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正贵,化名王龙、王永君,男,37岁(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宣州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宣州市鏊峰办事处宣州市司法局宿舍。因本案于1995年8月18日被羁押的,同日被收容审查,同年9月18日解除收容审查,1997年10月22日再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迎春、梁巨根,广州市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凤田,别名赖小凤,女28岁(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番禺市石镇开发区A区一栋B一楼。因本案于1997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正贵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赖凤田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1999年1月11日以穗检起一诉(1998)7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炳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贵、赖凤田及辩护人李迎春、梁巨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正贵与不法分子陈郁坤、林木荣、刘西目、黄平、布晓勤(均另案处理)相勾结,将持变造护照或异地护照的福建省、浙江省等地的50多人先后交由上述不法分子从广州洲头咀口岸、广州黄埔口岸、深圳罗湖口岸引渡出境,从中收取每人100-200元不等的“送关费”,从中牟利。同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正贵与不法分子宋明忠(另案处理)相勾结,商定组织1人出境收取“送关费”港币5000元,在广州华侨酒店密谋将转变造护照的林某某、陈某某引渡出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199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正贵与不法分子陈逸曦、杨军、钟音、黄徽、张博文(均另案处理)相勾结,非法转手买卖护照,先后从陈逸曦等人处购得护照90本,后转手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1996年2月间,被告人赖凤田通过不法分子东雄文(另案处理),先后为沈某、王某某、袁某某伪造广西壮族自治区签发署名为叶桂芬、刘玉华、黄庆源的中国护照及其身份证,并为王某某、袁某某办理泰国及马来西亚签订和购买香港飞泰国的机票,提供给沈、王、袁三人,从中牟利。当沈、王、袁三人持其伪造护照在深圳出境时被查获。
1997年9月底,被告人王正贵通过不法分子陈发(另案处理)伪造署名为俞立峰、王长才的两本中国护照及身份证,同年10月11日将上述护照提供给不法分子林家城(另案处理)。从中收取林人民币24000元。
1997年10月初,被告人赖凤田与刁丽商定以港币2万元为刁提供中国护照,后赖找到林家城,以港币15000元托其为刁丽办理中国护照。林为此找到被告人王正贵,以港币1万元价格要王办理刁护照,王正贵再以2000元交给陈发为刁办理了伪造的中国护照及其出入境登记卡。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正贵将该护照交给林家城,林再转交给赖凤田,赖随后为刁办理泰国签证,购买泰国机票后交给刁,同年10月21日,刁丽持该护照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查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正贵、赖凤田均已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王正贵还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同案人陈郁坤、布晓勤、宋明忠、陈逸曦、黄徽、张博文、林家城的供述、证人林某、陈某某、沈某、王某某、袁某某、刁某的证言,署名林秀英、叶桂芬、刘玉华、黄庆源、俞立峰、王长才、刁丽的伪造护照复印件及有关出入境登记卡及公安机关证实署名俞长峰、王长才、刁丽的中国护照为伪造护照的证明材料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