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女,1965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荷叶村荷叶村民组。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0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4组。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0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夏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6日11时许,汪某通过广告标识联系到贺某某要求办理一张“中南工业大学”的毕业证。当日13时许,贺某某拿着伪造的毕业证走到马王堆陶瓷市场D区时,碰见夏某某,贺某某叫夏某某将毕业证送给汪某,并承诺给夏某某10元钱。夏某某和汪某联系并将伪造的毕业证送至马王堆疗养院大门附近的路边,双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编号为01357225的“中南工业大学”毕业证一本。经鉴定,01357225号毕业证书上所盖“中南工业大学”印文系伪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开始不知道是交易假毕业证,交货时汪某打开时才知道是假毕业证;被逮捕的时间是2009年2月10日,已被超期羁押。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贺某某开始帮助一妇女(另案处理)承接贩卖假证件的业务,并制作了办证、刻章、发票和手机号码的广告标识到处张贴。11月26日11时许,汪某通过广告标识联系到贺某某要求办理一张“中南工业大学”的毕业证,双方在马王堆疗养院大门附近的路边见面并约定120元一本,贺某某收取了10元订金和照片。当日13时许,贺某某拿着伪造的毕业证走到马王堆陶瓷市场D区时,碰见夏某某,贺某某叫夏某某将毕业证送给汪某,并承诺给夏某某10元钱。夏某某和汪某联系并将伪造的毕业证送至马王堆疗养院大门附近的路边,双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编号为01357225的“中南工业大学”毕业证一本。经鉴定,01357225号毕业证书上所盖“中南工业大学”印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6日11时许汪某与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毕业证。当日13时许,夏某某拨打汪某电话问“你是办证的人吗”,汪某回答“是的”,夏某某说“我现在马上送过来”。后夏某某在与汪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贩卖假证的标签广告及伪造的中南工业大学毕业证书;3、(长)公(刑)鉴(文检)字[2008]080号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01357225号毕业证书上所盖“中南工业大学”印文系伪造;4、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11月2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马王堆疗养院附近将正在进行假毕业证交易的夏某某抓获,夏某某交代系贺某某接单,再派其与买证人进行交易的事实;5、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26日11时许,其与汪某约定交易假毕业证,当日13时许,贺某某拿着伪造的毕业证走到马王堆陶瓷市场D区时,碰见夏某某,贺某某叫夏某某将毕业证送给汪某,并承诺给夏某某10元钱的事实;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26日13时许,贺某某要夏某某帮其送货,并承诺给10元报酬。夏某某知道贺某某是造假证的,当时用手一摸,就清楚是假毕业证书,后与汪某电话联系后在交易时被抓获的事实;8、被告人贺某某与夏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