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三亚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竹弟,男,汉族,1971年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初中文化,住三亚市崖城镇港一管区,无业。2003年2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向三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3)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竹芳、林竹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竹芳于2003年3月22日因病死亡。2003年3月22日本院裁定对被告人林竹芳终止审理。
2003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竹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海、吴光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竹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林竹弟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观点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
1998年,林洲与麦宜足(二人均在逃)、陈青亮、谢世文、周东等人纠集在一起,为了同三亚市其他黑恶势力争夺地盘,称霸一方,林洲等人四处网罗"两劳"释解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有林竹雄、阮学升、谭高钻、何子亮、欧家毓、曾绳敏、陈有元、麦世忠、黎源、陈福松、黎九弟、庞世孟、李肇泰、何诗、蔡兴科(以上18人已被判刑)、林竹芳、林竹弟、吴玉丰、麦宜彪、王身吉等人(后3人另案处理)投奔林洲。为了实施犯罪,他们大量购买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置办通讯、交通工具。林洲及其团伙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林洲为首,以麦宜足、陈青亮、谢世文、阮学升、林竹雄、何子亮为骨干,主要由崖城保港籍青年组成,拥有枪支7支、子弹一批、山猪炮(自制微型爆炸装置)180枚,以三亚汽车总站、火车站、金运电子娱乐城周边地区为势力范围的非法组织。该组织通过承包娱乐城兑换筹码生意、承包停车场、放高利贷、强制定点消费等手段,取了大量经济收入,并且以这些收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垄断三亚汽车总站旅游出租车载客生意,聚众斗殴、聚众打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以三亚市解放二路、三亚汽车总站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三亚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999年底,林洲非法承包三亚金运电子娱乐城牌机场"换卡"生意,出资作为"换卡"的经费,指使何子亮、吴玉丰、欧家毓、林竹弟、麦宜超、吴英远、陈大强等人在金运娱乐城"换卡"。以人民币95元兑换客人价值100元的筹码,筹码集中交给林竹芳保管,然后由何子亮将筹码拿到三亚奥林匹克射击中心换取现金,非法谋取高额利润。2000年初,林洲承包三亚汽车总站大楼前和车站出口处停车场,每月收取在该处停车候客的旅游出租车的停车费300元。林洲安排林竹芳全权管理该停车场,安排蔡兴科、陈树喜等人协助管理。禁止非交费车辆在该停车场候客,保证从汽车站出来的每个去旅游的客人都由交费的出租车拉走。发生纠纷、争执时,由蔡兴科告知林竹芳,林竹芳再告诉林洲,林洲则通知或带领其组织成员出面暴力干涉。林洲规定交费司机带客人外出旅游消费时,须优先到其指定的光明海鲜店、义云海鲜店、海钰珍珠场、海之梦潜水公司消费,否则停止或取消违规司机的停车候客资格。定点消费场所每月均向林洲交纳定点费。2002年10月的一天,司机王光肯带游客到天涯海角游玩,未将游客带到指定的光明海鲜店吃饭,而是到附近的一家海鲜店,林竹芳知道后,当即停止王光肯3天候客资格。通过上述非法活动,林洲获取了大量经济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和帐目交给林竹芳管理。为了支持其犯罪活动,林洲从中支出部分资金作为工资,分别在三亚施达商场十楼、三亚市面粉厂、三亚火车站铁道宾馆后面等处租下套间,支付伙食费,为团伙成员提供吃住。其中林洲出钱在三亚市面粉厂租下一个套间给林竹雄、林竹弟居住,每天还拿出100元作为伙食费交给林竹弟的妻子林永娥,让她给林洲团伙成员庞世孟、曾绳敏、王身吉、李肇泰、何诗等人做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