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3)岳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洪萍,女,一九八0年九月十四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卷烟厂一区18栋2楼。
委托代理人秦希燕,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丽,女,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涟源青山区609栋29号。
委托代理人曾技芝,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四奇,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丹丹,女,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红叶楼11栋501号。
委托代理人高中权,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悠,女,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松柏镇常青东路1号。
委托代理人廖秀健,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元媛,女,汉族,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出生,住株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4-406号。
委托代理人廖虹杏,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征,男,一九七八年八月三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19-4-405号。
委托代理人马慧,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大学,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伯云,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该校教务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董正谦,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萍等不服被告拒绝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一案,本院于二00三年七月九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七日、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三日、三月十一日六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数次开庭审理活动中,原告本人均未到庭,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萍等人于二00二年六月毕业时,申请被告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被告以原告等人未在学业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而拒绝颁发,酿成本诉讼。
原告洪萍等人诉称,原告已按被告规定修满学分,被告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被告于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发布的、要求原告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中大教字[2001]61号文件程序违法、超越了法律范围,且未告知原告,不应当适用于原告。原告等六人已完全符合九九级《学生手册》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被告中南大学滥用行政职权,管理混乱,侵犯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并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
1、《中南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99年学生手册);
2、中南大学[2001]61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证据1和证据2欲证明中南大学未规定99级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学士学位必须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即不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同样可授予学士学位;原告等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不应适用被告的中大教字[2001]61号文件。
3、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柏对原告洪萍所作的调查笔录;
4、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虹杏对原告张丽所作的调查笔录;
5、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虹杏、叶翔锋对原告邓悠所作的调查笔录;
6、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虹杏、张松柏对原告崔征所作的调查笔录;
7、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虹杏、叶翔锋对原告赵蕾(已经撤诉)的调查笔录;
8、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柏对原告杨丹丹所作的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