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396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建勃,男,1987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河北省平泉县,初中文化,捕前系京佳汽车修理厂学徒工,住河北省平泉县蒙和乌苏乡北五十家子村四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海军,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建勃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建勃及其辩护人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4月间,被告人于建勃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杨庄等地,以夜间尾随妇女进入电梯等方法,采取语言威胁或捂嘴等暴力手段进行抢劫10次,其中:2007年3月23日21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尾随被害人罗尽进入2栋2单元电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得罗尽科健牌ZY9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及电话充值卡6张,赃物已灭失;2007年3月26日22时许,在杨庄北区,尾随被害人程颖妹进入2栋2单元电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得程颖妹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三星牌E62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9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手机已起获,其它物品灭失;2007年3月30日22时许,在苹果园1区,尾随被害人李兰进入27栋单元电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得李兰背包1个,内有钱包1个、人民币60元、科盛牌小灵通1部,价值人民币270元及身份证、市政交通一卡通、钥匙等物,小灵通、身份证、市政交通一卡通、钥匙已起获,其余赃款赃物已灭失;2007年3月31日23时许,在苹果园3区,尾随被害人刘春艳进入15栋6单元电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得刘春艳人民币500余元,赃款已灭失;2007年4月2日23时许,在杨庄北区西北侧铁道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张向英人民币10余元,赃款已灭失;2007年4月3日20时许,在苹果园3区,尾随被害人张秀兰进入6栋单元电梯,采取暴力手段抢得张秀兰人民币10余元及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赃款赃物均已灭失;2007年4月3日22时许,在苹果园3区,尾随被害人安捷进入16栋单元电梯,采取暴力手段抢得安捷索爱牌520C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20元及钱包1个,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赃物均已灭失;2007年4月3日23时许,在苹果园2区,尾随被害人陈雅娟进入11栋单元电梯,采取暴力手段抢得陈雅娟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60元及DIGITAL牌MP31部,价值人民币120元和及护照、手机2部等物品(不予价格鉴定),MP3被起获,其它物品均已灭失;2007年4月7日22时许,在苹果园3区28栋地下室通道内,采取暴力手段抢得韩爱芹提包1个,内有康佳牌R758手机1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手机已起获其余灭失;2007年4月8日零时许,在苹果园3区,尾随被害人张蕾进入12栋单元电梯,采取暴力手段抢得张蕾人民币80余元及三星牌D5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手机已起获,赃款已灭失。
2007年4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1起抢劫案件将被告人于建勃抓获。被告人于建勃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建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建勃的供述,被害人罗尽、程颖妹、李兰、刘春艳、张向英、张秀兰、安捷、陈雅娟、韩爱芹、张蕾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手机、MP3、小灵通、身份证、市政交通一卡通、钥匙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建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于建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抢劫犯罪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建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采纳于建勃辩护人关于于建勃认罪态度好,建议对于建勃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关于建议对于建勃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于建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