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高刑终字第655号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崇贤,男,41岁(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学文化,个体室内设计,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仰德大道一段12巷1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日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姆(TRAN.TOMTUNG),男,34岁(1966年8月24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持用037190485号美国护照),大学文化,美国丰田汽车公司职员,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汉布市海曼街2017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杰,男,51岁(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持有E-831828号葡萄牙护照),初中文化,澳门有口福酒家经理,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关前后街37号A座5层;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于199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崇贤及辩护人谢日声、上诉人汤姆及指定辩护人陈雅楠、上诉人杨才杰及辩护人赵华到庭参加诉讼。受本院聘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研究生吴海雯担任英语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廖美莲担任粤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12月12日9时许,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等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内,由杨崇贤利用向他人所借的3张首都机场贵宾VIP卡将陈登松(男,25岁,福建省连江市人)、林尚耀(男,28岁,福建省长乐市人)送至该机场候机厅内,后汤姆、杨才杰二人使用各自的护照等登机手续进入国际候机厅。后将各自所办理的前往美利坚合众国、英国的机票、登机牌与陈登松、林尚耀所佩戴VIP贵宾卡交换,陈登松乘UA852航班出境到达日本转机时,被日本警方查获,将陈登松于12月13日晚遣返中国北京;林尚耀在当日欲乘CA937航班飞机前往英国时及护送其出境的杨崇贤、汤姆、杨才杰被当场抓获。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许明堂、胡莹曼、陈登松、林尚耀的证言,首都国际机场警卫科原始借贵宾通行证VIP卡的登记记录、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案发现场收缴的3张首都机场贵宾通行证VIP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明传电报及工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边防检查总站遣返审查所护照鉴别证明、渔阳饭店临时住宿登记表、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业务处工作说明、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运行部旅客购票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杨崇贤、汤姆、杨才杰的供述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杨崇贤、汤姆、杨才杰为牟取非法利益,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并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依法惩处。故认定杨崇贤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汤姆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汤姆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附加驱逐出境;杨才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证物机票、登机牌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