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32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桂升,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省桂平市,小学文化,户籍在广西省桂平市麻桐镇东岸村四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亚七(自报),别名韦建生,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省苍梧县,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西省苍梧县大相通镇新安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桂升、韦亚七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桂升与“九叔”(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随后“九叔”与林桂升会合被告人韦亚七,于当天晚上6时许窜到顺德区容桂振华乐莘路55号长琨收购站。“九叔”与林桂升先进收购站内假装卖纸皮引开受害人林某春的注意,后将林按倒在地,“九叔”用不明液体向林的面部喷射,林大呼救命。韦亚七听到受害人的呼救声后也进入收购站内帮手按住林,三人用布强行塞住林的嘴,并强行向林的嘴里灌不明液体,致使林的面部受伤及下颌3颗牙齿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林桂升、韦亚七三人将林制服后对林进行搜身,但无搜到财物。这时,公安人员根据群众的报案,当即将被告人林桂升、韦亚七两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02年12月27日18时许,根据群众的报案,在顺德区容桂振华乐莘路55号长琨收购站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桂升、韦亚七的事实。
2、受害人林某春报案及辨认材料,证实于2002年12月27日18时许,林某春在容桂振华乐莘路55号长琨收购站吃饭后,店外先后走来三名男子,将林按倒在地并搜身,后用不明液体向林的面部喷射及用布强行塞住林的嘴,再将不明液体灌进林的嘴内的事实。经辨认,证实参与抢劫的其中两人是林桂升、韦亚七的事实。
3、被告人林桂升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于2002年12月27日15时许,林桂升经与“九叔”商量去抢钱后,于当日19时许,林桂升与“九叔”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去到振华小学附近的一间收购站,将收购站的老伯按倒在地上,并用“九叔”带来的一瓶液体喷对方脸部,该老伯叫救命,“九叔”和不认识的男子又用一块烂布塞住对方的嘴,后三个人搜老伯的身,但没搜到钱物的事实。经辨认,证实参与抢劫的同案人是韦亚七,以及抢劫的具体地点、外貌的事实。
4、被告人韦亚七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于2002年12月27日18时许,“老鸡”叫韦亚七到振华一间收购店,称打收购店的伯父一顿,后“老鸡”叫来“桂林仔”,三人到上述地点,由“老鸡”、“桂林仔”先进入收购店,当韦亚七在外边听到店内有人叫救命时,韦即入内关好门后,见到该伯父满脸是血,韦即帮手按着该伯父的手脚,后韦根据“老鸡”的要求将一个装辣椒瓶子丢到店外的事实。经辨认,证实同案人是林桂升,以及抢劫的具体地点、外貌的事实。
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林某春符合被钝性外力致伤脸部,造成下颌三颗牙缺失,属轻伤的事实。
6、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林桂升具体户籍情况的事实。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具体地点、概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