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波诉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2011年09月19日03: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中波诉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李中波,男,1974年8月7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劳动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童永久,男。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中波要求撤销被告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劳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6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中波、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被告市劳保局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的焦劳社复不受字[2008]第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于2008年6月29日提交以下证据:1、送达回证一份,2—1、(2007)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2—2、(2008)焦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2—3、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8]125号工伤认定书,2—4、2008年第七期《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文章《打架何以成工伤》,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原告李中波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被告焦劳社复不受字[2008]02号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对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焦劳社工伤认字[2008]125号决定书不服,在有效期内按行政诉讼前置规定向被告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告在该决定书中认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事实同一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致使原告无法律依据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被告认为,2007年7月30日原告因不服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月24日作出的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7]28号认定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依法予以受理,作出了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焦劳社决字[2007]09号决定书决定维持。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月24日作出的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7]28号决定书,原告不服,经一审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撤销,二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此,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三份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8]125号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第三回向被告书面以新的主体、事实按行政诉讼前置规定进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判令撤销焦劳社复不受字[2008]02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焦劳社法字(2005)05号受理通知书,2、焦劳社复决字(2006)001号复议决定书,3、(2006)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4、(2006)焦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5、焦劳社复受字[2007]8号受理通知书,6、焦劳社复决字[200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7、(2007)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8、[2008]焦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9、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5]35号认定书,10、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7]28号认定书,11、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8]125号认定书,12、焦劳社复不受字[2008]第2号决定书。
被告市劳保局辩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向原告送达焦劳社复不受字(2008)第0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时间是2008年11月26日,送达地点是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主体已在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李中波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后经李中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撤销,武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对李中波所受伤害进行了工伤认定,第三次作出的豫[武劳社]工伤认字[2008]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对案件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专门到相关的权威部门进行政策咨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李中波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李中波反复就同一事实进行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滥用诉权,因此被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行政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