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铸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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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铸抢劫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 佛刑终字第59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铸,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兴业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大岭脚22号。200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31日被羁押,200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铸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K-31048的红色男装摩托车载着一名叫“阿斌”的男子(另案处理)在105国道大良路段伺机抢夺作案。当二人途经广信加油站对开交通信号灯处时,见受害人刘琼正在该处等公交车,二人即驾车靠近受害人,然后坐车后的“阿斌”突然伸手去抢受害人的手提包,但受害人拉住手提包不放。在拉扯过程中受害人被扯倒在地,驾车的李铸发现倒地的受害人依然拉住自己的手提包不放手,于是加大油门向前冲,致使受害人在地上被拖行了约10米,而李铸驾驶的摩托车亦因失去平衡倒地,坐车后的“阿斌”见状即往伦教方向逃跑。正当李铸要扶起摩托车想逃离现场时,被路过此地的两名群众抓获。破案后,当场起回受害人被抢的手提包,经清点,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82元,港币100元,台币100元,黑色ROMANTIQUE牌钱包一个,林德叉车赠品计算器一台,摩托罗拉牌C359型彩屏手机一台,红叶牌衬衣两件,Cascade牌卡片皮包一个,以及信用卡等物品,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约3000元;而受害人刘琼的伤情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事由。
2、受害人刘琼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今年的3月31日下午,被害人在大良的广信加油站路段等公交车的时候,被二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抢手袋的经过,后负责驾驶摩托车的男子被在场的群众抓获;被害人并辨认出被告人李铸就是抢夺其手袋时负责开摩托车的男子。
3、被告人李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于3月31日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阿斌”在105国道寻找作案目标,后看到拿着手袋的被害人,“阿斌”即抢夺被害人的手袋,但受害人的手一直拉着手袋不放,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阿斌”即逃跑,其被在场的群众抓获。
4、证人董国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3月31日下午在大良广信加油站路段目睹了二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抢一女子的手袋,后二名男子与该女子一起倒地,其即与朋友一起上前将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抓获,其视线一直都没有离开过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其还辨认出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李铸。
5、证人李学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3月31日下午,目睹了二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抢一女子手袋的经过,后其与朋友董国华一起将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抓获;其还辨认出被告人李铸就是驾驶摩托车的男子。
6、证人范凤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被告人李铸与同伙抢被害人手袋的经过,并辨认出被告人李铸就是负责驾驶摩托车的男子。
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起赃材料、赃物照片,证实赃物的外貌特征,案发后赃物已经被起回并全部发还受害人。
8、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铸于200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伤情鉴定,证实受害人受伤的事实,但其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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