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桃洪镇桃洪西路。
法定代表人龙庆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少群,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局长。
原告卢云波不服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退还扣押原告财物,原告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云波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云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隆回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判长陈衡
审判员李朝辉
审判员方祝清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