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蓉抢劫宣告无罪案

2011年09月19日04: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帮蓉抢劫宣告无罪案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帮蓉,女,1949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新都县,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成都市新都区天元乡新桥村12组。1999年9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2000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碧贵,四川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帮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帮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帮蓉于1997年与史可蓉做虫草生意期间,史拖欠陈78万元货款一直未付,陈多方追收未果。1999年9月,陈帮蓉得知史仍在做虫草生意后,以出卖一批虫草为饵,指使其女婿李英福充当卖主,通过中药材生意中介人张学平与史联系交易。同年9月17日,李英福携带虫草样品,通过张学平联系让史可蓉看货。史看了样品后,经再次查看全部货物,与李商定了价格并约定于同月21日在成都市天回镇土门村8组一农家院内现金交易。同月21日上午,陈帮蓉带领其子女及亲属、债主等10余人在该农家院附近设伏等候。15时许,史可蓉与朱文斌、陈英
  明等人按约携带现金人民币55万元到交易地点后,陈帮蓉带领数人到现场并出示史的欠条让其还债。史声称当天所带货款不是自己的,同行的朱文斌、陈英明亦表明是其帮别人购买虫草的货款。陈不听申辩,用语言对史等人威胁并打史两耳光,强迫驾驶员打开车门,抢走现金55万元。陈给史开具一张收到55万元欠款的收条后,又令史写下还欠23万元的欠条。陈等人离开现场后,史可蓉等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陈帮蓉被公安机关挡获审查。
  原判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帮蓉在收取债务过程中,对方一再声明该款不属于其债务人所有,陈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其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仍执意不听申辩,亦不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当场劫走现金,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帮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帮蓉以其行为是从史可蓉处索还合法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强行索取的款项是他人所有财物的证据不足;陈帮蓉从其债务人史可蓉处强行索取债务的方式虽有不妥,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意见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帮蓉在1997年做中药材生意时与同行史可蓉相识,二人在生意上互有往来。同年8月,史要求陈向其供货100余公斤虫草,陈即以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款收购回154公斤虫草,于同月25日向史可蓉交货。史验收后提出自己资金紧张,与陈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付清货款,并出具了欠条。期满后,史可蓉一直未予给付且下落不明,陈帮蓉经多次追讨未果。1999年9月,陈帮蓉获知史可蓉仍在成都做虫草生意的消息后,即与其女婿李英福商定以出卖一批虫草为诱饵,由李英福充当货主,通过中药材生意中介人张学平与史可蓉联系交易。同年9月17日,李英福携带虫草样品,通过张学平联系让史可蓉看货。史可蓉查看了样品及全部货物后,取方在价格上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19日,史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与李英福见面看货,双方商定由史可蓉以每公斤8800元的价格收购并约定于同月21日在该地一农家院内以现金交易。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帮蓉和其亲友、债主10余人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设伏等候。15时许,史可蓉与朱文斌、陈英明等人携带现金人民币55万元驾车到交易地点后,陈帮蓉带领数人到现场,出示史可蓉写的欠条要其归还欠款。史声明所携货款是别人的,同行的朱文斌、陈英明亦声明该款是其帮别人购买虫草的货款,陈帮蓉要求对方出示相应凭证未果后,即以语言对史可蓉等人进行威胁并打史两耳光,令驾驶员打开车门,从汽车内拿出现金人民币55万元。让史可蓉点数后,陈帮蓉给史可蓉写了一张“收到55万元还款”的收条,又令史可蓉写下还欠陈帮蓉23万元货款的欠条一张,尔后离开现场。当天,陈帮蓉将所得款项的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并到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备案。史可蓉等人离开现场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陈帮蓉被公安机关挡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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