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超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先,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成治,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敏,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凤翔路天龙王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克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琼山宝利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东门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符清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广,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海南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东门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邢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广,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炳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一鸣,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行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叁如实业有限公司因其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与原审第三人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宝利总公司、海南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需要进行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钱冰
代理审判员 王华
代理审判员 王立峰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