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荣,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马岭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8年11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0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9日12时许,刘志勇(另案处理)与女朋友周海燕发生口角后,周海燕搭乘罗乾亮的“天籁”牌轿车(湘B7AO3O),与朋友贺玉莉、易亮容前往菜花坪镇“柴火饭庄”吃中饭。刘志勇与被告人游荣搭乘“的士”尾随在后并一起赶到了“柴火饭庄”。在饭庄的包厢内,刘志勇先对周海燕进行殴打,后伙同被告人游荣对罗乾亮进行殴打。罗乾亮被打后躲藏起来。刘志勇和被告人游荣两人拿红砖砸打罗乾亮停放在饭庄前坪的“天籁”牌轿车,刘志勇砸烂前后挡风玻璃及左门玻璃,被告人游荣持红砖砸烂左门玻璃。经物价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9850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荣与受害人罗乾亮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游荣赔偿受害人罗乾亮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并已兑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游荣的供述、受害人罗乾亮的陈述、证人周海燕、易亮容、贺玉莉、王琳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书、估价鉴定结论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曹游荣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荣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 伟 良
二ОО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 南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