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 佛刑终字第64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波,曾用名陈希练,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丰市甲东镇后洋村委会后洋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9日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孔德能,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永固镇联安村委会罗浮村25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永波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原审被告人孔德能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永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永波、孔德能经密谋后,携带“T”字形套筒、“一”字形六角钻头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康宝街九座楼下,由陈永波望风,孔德能撬开被害人郑桂源停放在该处的粤E?9H134号飞羚FL125T/2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车头锁后将车盗走。当两被告人驾驶该车逃至广海东路水产大厦路段时,发现警察正设卡检查,即调头驶向某工地附近,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分头逃跑。正在执勤的巡警吴某明等人发现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后追上前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将孔德能当场抓获,而陈永波见状则逃至广海大道东路荣兴汽车修理厂,在吴某明一再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陈永波为抗拒抓捕,用拳脚殴打警察吴某明,后被增援的警察和在场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郑桂源的陈述,证实2004年5月25日约22时25分,接到公安机关的查询电话,得知停放在朋友家楼下的摩托车被盗;2、警察吴某明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永波对其拳打脚踢、抗拒抓捕,在增援的同事与在场群众协助下才将陈抓获;吴某明还证实其与同事上前盘查时,已出示证件,其在追捕时亦一再表明警察身份;3、警察钟某良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同事出示证件对形迹可疑的两被告人进行盘查,其抓获孔德能,吴某明则追捕逃跑的陈永波,后来听说吴某明经与陈永波搏斗,在增援的同事与在场群众帮助下才将陈抓获;4、警察宋某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同事出示证件对形迹可疑的两被告人进行盘查,其与钟某良抓获孔德能,吴某明则追捕逃跑的陈永波,后来其赶去增援吴,经在场群众协助才将抗拒抓捕的陈永波抓获;5、证人黄成军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在小卖部门口,三名警察拦住两被告人,出示证件要求二人接受检查,两被告人欲逃跑,其中孔德能被当场抓获,陈永波则往西逃跑,有警察追赶过去;6、证人张民敬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两名男子先后跑进汽修厂,较瘦小的男子想抓住高大的男子,高大的男子反抗并对瘦小的男子拳打脚踢,瘦小的男子表明其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张民敬于是协助该警察抓获高大的男子;经张辨认,该高大男子是被告人陈永波;7、缴获的赃物和作案工具;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警察吴某明左小腿皮下出血并擦伤,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9、价格鉴定结论书;10、两被告人的户籍材料;11、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四会监狱(2004)狱释字第1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永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1月7日刑满释放;12、被告人陈永波的供述,其供认伙同被告人孔德能盗窃摩托车;但辩解称警察没有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其没有殴打警察;13、被告人孔德能的供述,其供认伙同被告人陈永波盗窃摩托车,并供认在小卖部门口,几名警察出示证件要求其二人接受检查,其当场被抓获,陈永波则逃跑,但终被抓获,其听见警察评论陈永波“很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