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建伟,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达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开展,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立、张晋顼,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日月欣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军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保铭,省长。
委托代理人祁海贝,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郑勇,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公务员。
因海南日月欣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欣辰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第三人福建省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明公司)、海南达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公司)行政复议违法一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海南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福建三明公司与达明公司不服,于2008年1月2日通过该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3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三明公司和达明实业发展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立、张晋顼,日月欣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海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祁海贝、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至2008年5月25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2日,琼海市国土局将位于博鳌镇万泉河海滨旅游区的50亩土地出让给海南蓝天联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用途是建设帝国花园度假村。2001年8月6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琼海法执二字第52号民事裁定,将海南蓝天联合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琼海市博鳌镇帝国花园项目的神思园1号、4号别墅、敢忘园2号别墅、接待厅、综合楼酒店、配电房及建筑用地10亩,按评估的总价值人民币2421882元给福建三明公司抵偿部分债务。但福建三明公司未获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上建筑物和土地的登记过户。后因琼海市政府拆除以上裁定中载明的部分建筑物,福建三明公司曾以琼海市政府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1月3日,在该院的主持下,福建三明公司与琼海市政府就琼海市人民法院(2001)琼海法执二字第52号民事裁定所涉的标的物达成协议,其中,该协议书的第一、二项规定已拆除建筑物及土地以换地权益证书的方式处理,即琼海市政府给福建三明公司以换地权益1054563元。第三项约定"就本协议未处理完毕事宜,即琼海市人民法院裁定给福建三明公司使用的属帝国花园项目公路以内的土地,包括公路以内建筑用地(空地)10亩和公路以内福建三明公司所属房屋所含的土地(建筑规划用地)以及公路以内尚未被拆除部分的框架楼酒店及配电房等事宜的处理办法,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琼海市政府根据福建三明公司指定向金 公司(后更名为达明公司)颁发价值1054563元的《换地权益书》。
2002年11月22日,琼海市政府给琼海市国土局发海府函(2002)204号批复(以下简称204号批复),同意将换发权益证书方式收回的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帝国花园项目用地50亩补偿给案外人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煤炭公司),冲抵该公司建设博鳌东屿安置区市政工程款项。2003年1月15日,琼海市国土局通知福建煤炭公司,同意将收回的万泉河口的帝国花园项目用地50亩补偿给其。2003年3月5日,福建煤炭公司与案外人华博公司签订《土地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福建煤炭公司自愿将琼海市政府补偿给其公司的以上50亩土地转让给华博公司,价款为200万元人民币。华博公司分别于2003年3月7日和2003年3月14日向福建煤炭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200万元人民币。2003年3月7日,福建煤炭公司又向琼海市国土地局申请将该地直接过户给华博公司。2003年3月10日,琼海市国土地局与华博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将以上50亩土地出让给华博公司。据此,琼海市政府给华博公司颁发海国用(2003)第0400号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0400号证)。2004年11月12日,根据华博公司和日月欣辰公司的申请,华博公司持有的0400号证和日月欣辰公司持有的海国用(2004)第0626号土地证(以下简称0626号证)合宗,合并登记为海国用(2004)第1177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177号证),该证载明由0400号证与0626号证合宗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日月欣辰公司。福建三明公司和达明公司以琼海市政府颁发1177号证错误为由向海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琼海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日月欣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海南省政府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琼府复决字第[2006]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57号复议决定),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已将帝国花园项目的综合楼酒店、配电房及建筑用地10亩土地裁定至申请人福建三明公司名下,被申请人有义务执行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被申请人将该宗土地出让给第三人,并向其颁发1177号证违法,决定予以撤销。日月欣辰公司不服,遂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