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69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跃华,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路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钟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经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跃华犯受贿罪,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贤卫、被告人金跃华及其辩护人李钟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金跃华在兼职路桥区三大工程协调办技术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三大工程文体中心的桩基动测业务委托给浙江有色地球物理研究会的管普金承做。2002年年底,管普金为了感谢金跃华的关照,在金家送给金现金9800元,金跃华予以收受。
2、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质量监督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在黄岩电大路与横街路路口、香樟湖畔工地等处收受工程承包人施秀方为了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所送及委托金义星转交的现金共计3800元。
3、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炳良为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和以存款的方式所送的现金2000元。
4、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王子富、王子德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500元。
5、2005年8、9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向工程承包人王忠良索要去现金4000元。
6、2000年8、9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电子市场收受做工程的张继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21寸TCL彩电和松下牌DVD各一台。
7、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梁井法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8、2006年春节前至2006年夏天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电力大楼边上、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如国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9、2007年2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新堂花园自己家里收受做工程的张友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
10、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刚泰艺鼎广场的工地收受做工程的陈明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3000元。
11、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黄岩新堂花园家里收受做工程的金春求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12、2006年11月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玉宏半岛花园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加仙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和农工商超市购物卡1000元。
13、2005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质监站办公室、玉宏半岛花园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云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5000元和华联超市购物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