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忍娇,女,1923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广东省湖安县归湖镇田东村委会田东村村民(系被害人赖作斌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丹琦,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人,海南省国营东平农场胜利队职工(系被害人赖作斌之长女),住该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丹娜,女,1990年8月出生,在校学生(系被害人赖作斌之次女)。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高盛,海南省洋浦交通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权,琼海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因赖丽婉、林忍娇、赖丹琦、赖丹娜诉琼海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赖丽婉、林忍娇、赖丹琦、赖丹娜及琼海市公安局均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海南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赔偿判决,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赖丽婉、赖丹琦,琼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昌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2年8月29日晚上九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因怀疑赖作斌毁坏农场机关办公大楼财务公开栏玻璃、花盆等物,带领该所另一民警和一保安员对赖作斌进行口头传唤,将赖作斌带回东平派出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并由符传浩负责看守。此时,国营东平农场司机方思海因赖作斌与其女儿借伞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发现赖作斌在会议室即责问赖作斌为何欺负其女儿,并朝赖作斌的右腋部踢了一脚,接着抓起会议室的椅子朝赖作斌撞去,一只椅脚撞到赖作斌的左枕部,方思海再用右拳击打赖作斌的右后颈部。此时,符传浩才对方思海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赖作斌被方思海殴打后昏迷,经送东平农场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04年5月25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究了方思海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53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216元(其中林忍娇2652元/年×5年、赖丹娜2652元/年×6年÷2人),共计人民币77796元(上述款项至2007年8月9日执行交付完毕)。2004年8月6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了符传浩的刑事责任。2005年8月10日,赖丽婉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6日作出琼海公确认书[2005]1号《确认书》,确认其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丽婉等人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6年3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琼公函[2006]86号《答复意见书》,认为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作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赖作斌被方思海故意伤害致死,其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省厅责成琼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赔偿。2006年5月8日,琼海市公安局作出《答复意见书》,仍决定不予赔偿。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公安厅告知赖丽婉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1月7日,赖丽婉等人再次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8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琼海公确字[2006]2号《确认书》,认为东平派出所传唤赖作斌合法,方思海伤害赖作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对赖丽婉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再次确认赖丽婉等人的申请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丽婉等人不服遂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