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庆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中港合资)。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
委托代理人:王义斌
辩护人雷国军,大庆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利,男,1962年7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东风新村府明6号楼1-201室。2002年6月17日因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正平,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广财,男,1949年7月14日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副经理(港方代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高层5号楼13-3室。2002年6月25日因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华政勇,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河,男,1971年2月25日生于河北省丰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丰南市庆丰钢材有限公司经理,住丰南市胥各庄五街胥新路北大街301号。2002年6月19日因行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畅,大庆市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佟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强,男,1971年3月11日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大港区港庆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大港油田商贸公司。2002年6月20日因行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坤、孙晓明,哈尔滨日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延恭,男,1958年8月8日生于甘肃省皋兰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扬州市邗江星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红旗东大街88号。2002年6月25日因行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让胡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忠军,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璞,黑龙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人张国利犯受贿罪,指控被告人张广财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指控被告人张建河、王国强、杨延恭犯行贿罪一案,于200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3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利、张广财、张建河、王国强、杨延恭、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代理人王义斌及辩护人雷国军、徐正平、华政勇、袁畅、佟伟、张坤、孙晓明、杨忠军、孙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单位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1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89100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国利作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广财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建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1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国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9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延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以上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应依法惩处。
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送给大庆采油四厂作业大队大队长等人的钱,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也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因此不构成犯罪。关于被告人张国利为了使单位少交电费,向采油一厂有关人员行贿,但此笔电费至今挂帐,并没有灭失,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单位应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