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石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石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海明,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归案前在南昌市务工),家住瑞金市日东乡沿岗村街尾小组。因本案于200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邦本,江西如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3]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海明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海明及其辩护人张邦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江海明伙同他人窜至石城县横江镇上段村过峰坳,采取暴力手段对路过此地的胡如贤等3人实施抢劫,抢得赃款及赃物折款计人民币920余元。2002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江海明伙同他人窜至南昌市湖坊镇彭桥村余来龙的铝合金装璜店(前为店铺后为住宿),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余人民币200元。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海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后一次为入户抢劫)。
被告人江海明及其辩护人张邦本对检察机关认定江海明的前一次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江海明的后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1、被告人江海明系受他人指使,主观目的是为塑钢店老板朱子根驱赶竞争对手,不是去抢劫。2、被告人江海明确曾向房东交过200元押金。3、被告人江海明以收回该200元押金为名去找被害人的麻烦,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目的就是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行为朱子根排除竞争对手之实。
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江海明伙同沈春林(已判刑)、赖九根、赖发根、赖小华(均在逃)等人聚集在赖九根家里,策划次日对来石城洋地赶圩的福建人实施抢劫。次日早上6时,被告人江海明、赖九根等五人持菜刀、木棍窜至石城县横江镇上段村过峰坳守候。不久,被害人胡如贤、钟新泉、钟新林(福建省长汀县人)等3人途经该处。被告人江海明首先喝道:“站住。”三被害人当即立于原处。随后,江海明等人上前搜身时,遭到被害人的反抗。江海明等五人便用刀、棍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进而搜身。当场劫得赃款及赃物折款计人民币920余元,并导致被害人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如贤、钟新泉、钟新林的陈述,共同犯罪人沈春林、赖九根、赖发根的供述,证人赖南昌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02年3月18日,被告人江海明受老板委托租下南昌市北京东路63号店房(月租金400元)并交押金200元。同年4月10日,因老板嫌店面太小而退租。此后,该店房被被害人余来龙夫妇租下,既用于从事塑钢铝合金装璜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又做生活起居之用。2002年5月8日上午,与被害人余来龙一店之隔的同样从事塑钢铝合金装璜业务的朱子根找到其朋友罗德成,称余来龙抢走其不少生意,要罗德成帮忙赶走余来龙。当天下午,罗德成找到江海明、林玉山(已判刑)、姚文杰3人并与朱子根共进晚餐。期间,罗德成提议以收回200元押金的名义去找余来龙的麻烦,朱子根则说无论如何要把余赶走。当天晚上,被告人江海明伙同林玉山、姚文杰,窜至南昌市北京东路63号店门口,当时余来龙夫妇正在门口乘凉,未关店门。江海明叫余进店,在店内,林玉山首先朝余腹部打了一拳,接着被告人江海明也上前朝余腹部打了几拳,并说:“拿200元押金钱来,明天不准在这里做了,赶快滚蛋。”期间,在隔壁开店的证人彭斌在门口想打电话报警,被林玉山制止。余无奈,只得叫妻子刘润菊拿出200元交给了姚文杰。随后,江海明等3人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