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云、冉茂仙、何光珍、冉茂阳贩卖毒品,王顺义窝藏毒品宣告无罪案

2011年09月19日08: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唐德云、冉茂仙、何光珍、冉茂阳贩卖毒品,王顺义窝藏毒品宣告无罪案

贵 州 省 铜 仁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铜中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
  被告人唐德云,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北乡云台村8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8年7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应塘,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宣芳,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茂仙,女,1964年5月21日生,土家族,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县思塘镇中和街88号,1996年12月9日因拐卖人口被思南县检察院免予起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8年11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游定坤,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何光珍,又名何梅,女,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城东村柳家湾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8年7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旷永东,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冉茂阳,男,1967年5月15日生,土家族,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高小文化,无业,住思南县思塘镇安化街137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9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兴安,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顺义,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原系思南县桥头饭店职工,住该饭店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9年1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大强,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以黔检铜分刑起诉字(1999)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云、冉茂仙、何光珍、冉茂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顺义犯窝藏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检察员陈继忠、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云及其辩护人谢应塘、周宣芳,被告人冉茂仙及其辩护人游定坤,被告人何光珍及其辩护人旷永东,被告人冉茂阳及其辩护人杜兴安,被告人王顺义及其辩护人陈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指控,199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唐德云、何光珍携带毒品海洛因先后四次到思南出售给冉茂仙,共计129克,得赃款37000元,冉茂仙欠唐德云毒资款8500元。其中第一、二次系通过冉茂阳联系介绍贩卖海洛因共计75克。1998年7月27日,唐德云、何光珍来思南收取冉茂仙所欠毒资款85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搜缴海洛因1克。
  被告人冉茂仙将所购唐德云部分海洛因交给王顺义隐藏。
  1998年2月至3月,吸毒人员安明强分别用现金、VCD、金项链、金耳环、金戒子到被告人冉茂仙处购买海洛因5.5克。
  起诉指控证据有:1.被告人唐德云、冉茂仙、何光珍、冉茂阳、王顺义供述;2.证人税忠强、安明强、杨胜义证言;3.提取唐德云存折一份、借条一张,思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看守所情况说明各一份;4.提取的小秤一把;5.提取唐德云海洛因一克及铜仁地区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起诉指控唐德云、冉茂仙、何光珍、冉茂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庭审中提出唐德云有串供和作假证的行为,应从重处罚,王顺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构成窝藏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德云以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而交待,来思南做雄磺生意,没有贩毒。其辩护人以公安机关对唐德云有刑讯逼供行为,其供述属非法取证,不能采信。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德云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主要理由:1.唐德云贩卖毒品来源不清,且唐德云、何光珍、冉茂仙、冉茂阳四被告贩卖毒品的数量、单价、付款金额的供述不一致;2.唐德云存入思南县信用社的款系从陈正平处借来到思南购雄磺的款;3.无充分证据证实冉茂仙欠唐德云毒资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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