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恩州刑终字第161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武祝,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该村5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纯习,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益美,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树森,男,1936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该县走马民族中学退休教师,住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国平,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国和,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因原判刑期已满释放回家。
原审被告人黄艳美,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该县走马镇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00年9月27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罗秋娥,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文盲,农民,住该县刘家垭村2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00年9月27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武祝、满益美、姚树森、周国和、周国平、黄艳美、罗秋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武祝、满益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殷武祝先后煽动本村2组组长张登双及被告人满益美、周国和、周国平、黄艳美等人就土地权属纠纷找鹤峰县绪平化工有限公司扯皮,如公司不解决,可以锁公司的大门,出了问题由他负责。200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殷武祝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即召开刘家垭村2组村民会议,擅自决定改选被告人满益美为2组组长,同时选出被告人姚树森、周国平、周国和等九人为群众代表,具体策划、组织解决与绪平化工有限公司所谓土地纠纷。2000年7月15日上午,鹤峰县经贸委、改制办、土管局等部门领导会同走马镇领导召集刘家垭村村组干部在走马镇政府开会,被告人姚树森、周国和、周国平等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有关部门就2组与绪平化工有限公司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解答。当晚,被告人满益美主持召开刘家垭村2组村民会议。在被告人满益美、姚树森等人的煽动下,不明真相的村民分别签了名。次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周国和携带铁锁伙同周国平等人,锁住绪平化工有限公司大门。之后被告人满益美又安排值班守门的班次和人员,轮流把守该公司大门,不准绪平化工有限公司工人及车辆从大门出入。被告人姚树森写下了不准绪平化工有限公司开炉生产的“呼吁书”。同年7月27日下午3时许,当公安干警准备强行打开该公司大门时,被告人周国平、黄艳美、罗秋娥等人参与起哄,煽动群众围攻、殴打执勤民警,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致使绪平化工有限公司大门被锁12天之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绪平化工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土地征用协议及征拨用地申请书;(4)鹤峰县民政局认定刘家垭村2组改选组长不合法;(5)2000年7月15日、7月25日会议记录;(6)被告人殷武祝、满益美、姚树森、周国和、周国平、黄艳美、罗秋娥的供述;(7)证人张登双等人的证言。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殷武祝、满益美、姚树森、周国平、周国和、黄艳美、罗秋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一年、十个月、六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