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农、宗建平、袁启升、廖云受贿、行贿案

2011年09月19日09: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乐农、宗建平、袁启升、廖云受贿、行贿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中刑二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乐农,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赣县十五届人大代表,系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住赣县阳光花园4栋14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2005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新生、沙君凌,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建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赣县小坌煤矿矿长,住赣县赣新大道146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04年1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2005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袁启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龙南县煤炭局副局长,住龙南县龙南镇水东社区6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3月22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海琼,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廖云,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龙南县龙南镇新都村人民小组19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2004年10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袁启升犯受贿罪及原审被告人廖云犯行贿罪一案,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赣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赣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田、高路出庭支持抗诉,上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截止日期为6月26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被告人廖云有意来赣县承包小坌煤矿斜井,通过被告人袁启升与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系同学和校友的关系,由袁启升介绍廖云认识宗建平与李乐农。廖云为求得袁启升在协调关系、提供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承诺事成之后给袁启升一点技术股份。同年3月18日,以廖云为代表的股东与小坌煤矿签订了斜井承包协议并开始从事煤炭生产活动。5、6月份的一天,廖云、袁启升等人请李乐农、宗建平到章贡区八一四大道白云餐厅吃饭,商定在廖云等人承包斜井期间,除廖云本人及袁启升每人10万元技术股外,廖云分别送给李乐农、宗建平每人10万元干股。后因其他股东反对,降到每人各6万元股份并参与分红。2002年11月,廖云等人把斜井承包权转给李启房时,6万元股份的分红为12万元,廖云等人给袁启升技术股本金及分红18万元,并将李乐农、宗建平的干股本金及分红共36万元交由袁启升保管。2003年1月19日,李乐农、宗建平来到龙南,由袁启升把给李乐农的18万元转进由李乐农提供的李忠、周明存折各13万元、5万元,把给宗建平的18万元转进由宗建平提供的肖小妹存折,并将存折交给了李乐农和宗建平。经查证,小坌煤矿采矿许可证1999年至2004年圈定矿区范围不包括斜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利用担任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小坌煤矿矿长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股份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乐农、宗建平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其受贿数额应以其收取的股金6万元计算,红利12万元具有不确定性,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袁启升为龙南县煤炭局副局长,其职务对小坌煤矿斜井承包生产没有制约条件,其利用同学身份介绍廖云等合伙承包与李乐农、宗建平认识,并协商承包斜井事宜,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后接受斜井承包人的股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并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启升构成受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被告人袁启升犯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廖云为斜井合伙承包的具体事务执行人,其在斜井承包生产期间的行为代表全体合伙人,并非个人行为,被告人廖云按照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要约,与其他股东协商后的承包行为,属正当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廖云个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廖云犯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乐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40000元;2、被告人宗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40000元;3、被告人袁启升无罪;4、被告人廖云无罪;5、被告人李乐农的违法所得12万元股金红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随案移送法院5.4万元);6、被告人宗建平的违法所得12万元股金红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随案移送法院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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