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枣 庄 市 薛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薛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广均(别名徐广军,绰号“狗耳朵”),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薛城区南石镇小香城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纪凤,女,1965年6月9日出生于枣庄市峄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薛城区南石镇小香城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昭水,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克前,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薛城区南石镇小香城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成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运芳(别名崔运英),1965年11月11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薛城区南石镇小香城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体霞,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于枣庄市薛城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薛城区南石镇小香城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刑诉[200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广均、王克前、周纪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纪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崔运芳、刘体霞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广均、被告人周纪凤及其辩护人殷昭水、被告人王克前及其辩护人朱成军、被告人崔运芳、刘体霞,证人李桂云、杜振会、冯建民、徐继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4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徐广均、王克前因枣庄市鑫明园科技农业生态园土地承包问题,对生态园承包人宋均胜产生不满情绪,遂煽动并带领部分村民前去闹事,将生态园内的部分房屋和办公室门窗及其他物品砸毁。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21元。
2004年2月15日,被告人周纪凤同其他村民在枣庄市鑫明园科技农业生态园中闹事时,发现在现场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身背摄像机,遂带头将摄像机抢下,由其他村民将摄像机砸坏。经鉴定价值12000元。
2、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4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纪凤以“把老宋的树砸烂、把老宋赶走”等语言煽动,带领小香城村部分村民,将枣庄市鑫明园科技农业生态园内的樱桃树1218株砸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092元。
3、妨害公务罪
2004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崔运芳、刘体霞与南石镇小香城村部分村民来到鑫明源生态园毁坏果树,二被告人不听公安干警的劝阻,并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在执勤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结论、现场勘 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广均、王克前、周纪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纪凤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崔运芳、刘体霞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徐广均、王克前、崔运芳、刘体霞对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纪凤辩解,我只是把摄像机拿上沟沿,并没有毁损它,也没有喊砸摄像机。我没有参与2004年2月16日的事件。
被告人周纪凤的辩护人辩称,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证言缺乏真实性,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周纪凤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对其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