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邦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案

2011年09月19日09: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生邦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琴,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8日,青海省平安县人,住该县平安镇西营村304号,个体工商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陈生邦,男, 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青海省平安县人住该县寺台乡寺台村四社,农民。199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5月19日又涉嫌犯抢劫、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正金,海东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5)公诉字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生邦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罪,于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韩海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琴、被告人陈生邦及其指定辩护人许正金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因公诉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之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对涉案物品基准日的确定与案发时间不符,故对本案赃物的估价是否系案发当时当地的价格不明确,该问题直接影响对被告人陈生邦的定罪与量刑。据此,本院依法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由公诉机关对本案价格鉴定结论重新鉴定,并于二OO六年二月十日继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2002年4月至2002年5月间,被告人陈生邦伙同赵寿邦(在逃)抢劫格尔木市八一路春梅美发厅、格尔木市河西友情美发厅、格尔木市中山南路鸿源美发厅、格尔木市盐桥路星光巷燕燕理发店并对张××实施强制猥亵。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陈生邦单独抢劫平安县城海东西路珍珍美容美发厅、贸易街交通市场小祁美发店、杨家路佳明美发店、兰青路万家乐理发店、乐都路小天使美发店、互助路东建材厂家属院田××家、海东东路青青月理发店、平安镇西村铁路北侧陈良家租住人程××、湟中路美时美刻颜创中心、平安县水务局大门处好心情理发店、贸易街西端吉祥美发店、西村四合院东侧英英理发店及西村铁路北侧时××租住房、西营村109国道南侧小芳理发店、平安路西侧新潮美发店、平安镇西村植物园对面梁××租住房、海东汽车站巷道北京宇普热水器经销店、平安镇西营村王××住宅、平安镇中村官场巷魏××、平安镇西村一宅院女青年王××、平安商城东侧巷道杰杰发艺。同时,又对被害人祁××、田××、程××、代××、祁××、时××、王×、魏××、王×等人实施强奸,对被害人杨××、杜××、何××、梁××等人实施强制猥亵后逃离现场。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陈生邦伙同赵寿帮或单独盗窃格尔木市黄河路小小酒家、平安县城湟源路晨光茶艺、海东气象局东侧陈统忠租住房、平安镇西村唐兴莲家、平安镇西村李亚平家、杨家路军悦小炒。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笔录,被抢及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陈生邦犯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罪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生邦目无国法,多次实施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等犯罪活动,其中抢劫作案25起(三起未遂),抢劫财物20000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强奸妇女13人15次,情节严重;强制猬亵妇女5人,情节恶劣;盗窃作案6起,价值达1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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