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3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振安,男,30岁(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南市,大学文化,系故宫博物院文保科技部实验室副主任,住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京棉新城101楼2708室(户籍在本市西城区景山前街2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振安犯受贿罪,于200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代理检察员刘超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振安及其辩护人韩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振安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利用担任故宫博物院文保科技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故宫地库空气检测、故宫午门等地点彩画修缮、故宫琉璃脊件修复和保护等工作过程中,分别收受北京天衡诚信室内空气监测中心经理张维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北京裕金化工厂厂长田玉金的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北京紫金龙古代建筑保护有限公司经理刘春华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赃款已全部收缴并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柳振安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柳振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韩溢提出被告人柳振安在工作中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赔赃款,提请法庭从轻对被告人柳振安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柳振安利用担任故宫博物院文保科技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故宫地库空气检测、故宫午门等地点彩画修缮、琉璃脊件修复和保护等工作过程中,分别收受北京天衡诚信室内空气监测中心经理张维、北京裕金化工厂厂长田玉金、北京紫金龙古代建筑保护有限公司经理刘春华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柳振安于2006年3月1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抓获(涉案赃款、赃物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举报信并进行调查,在掌握柳振安受贿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证据后,于同年3月13日将柳振安抓获,后柳主动交待其收受田玉金、刘春华贿赂款人民币14万元的事实。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故宫博物院出具的证明、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故宫博物院系国有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柳振安于1999年到故宫博物院文保科技部工作,于2005年12月29日被聘任为该部实验室副主任及其负责工作的具体情况。
3、证人李化元的证言证实,1999年柳振安到故宫博物院文保科技部工作,2005年12月被聘任为文保科技部实验室副主任。2004年至2005年期间,柳负责过故宫地库重点污染物质检测工作,主要是项目技术和行政方面的全面工作,包括承办和检测单位的联系、报方案及检测人员的沟通等;负责过故宫钦安殿琉璃构件及鎏金宝顶的保护工作,该项目用的是北京紫金龙古建筑保护有限公司的工艺材料,柳负责保护项目的方案实施、经费预算及在技术方面、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解决;负责过午门内檐彩画修复工作,主要是负责和保护剂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提供材料;负责过故宫古建筑瓦钉镀金保护项目、金属构件镀金保护项目及故宫三大殿东庑古建筑琉璃构件保护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