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刑公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伦,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寨外街21号,系受害人赵广庆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安学锋,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来跃,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744厂工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赵广庆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来有,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无业,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赵广庆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素琴,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马集团职工,住本市涧西区符家屯村6组120号,系受害人赵广庆的女儿。
被告人牛盈利,又名牛利利、曹利利,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在本市工农乡浅井头村开“益民诊所”,租住本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02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决定逮捕,因怀孕于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云章,洛阳巍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伟玲,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在工农乡浅头村“益民诊所”打工,租住本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02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立民,洛阳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0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盈利、康伟玲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赵广庆的妻子安伦、儿女赵来跃、赵来有、赵素琴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苏宁、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伦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学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来跃、赵来有、赵素琴,被告人牛盈利及其辩护人王云章、被告人康伟玲及其辩护人陈立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17日被告人牛盈利、康伟玲在没有办理行医执照、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工农乡浅井头村开办一个“益民诊所”非法行医。同年4月8日上午7时在给就医病人赵广庆打针治疗时,赵广庆突然口吐白沫,不醒人事,经送二0二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洛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广庆尸体检验认为:诊所对赵广庆的疾患诊断不明,客观上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用654-2的指征不明确,但该药物对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盈利、康伟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伦、赵来跃、赵来有、赵素琴诉称,二被告人在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赵广庆口述作出诊断,为其注射了654-2针剂。客观上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赵广庆的死亡。作为受害人赵广庆的亲属,我们依法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判令二被告陪偿药物检验费4000元、交通费1350元、火化费1725元、埋葬费2000元、20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费用5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伦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同时二被告人应承担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