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怀刑初字第003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肖(别名陈雷,聋哑人),男,18岁(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立业,男,42岁(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系被告人陈肖之父。
指定辩护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连福(聋哑人),男,26岁(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永联嘎查团结屯;2002年7月,因偷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振江,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肖、何连福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肖及其辩护人李玉清,法定代理人陈立业,被告人何连福及其辩护人闫振江,手语翻译赵桂荣(密云县聋人学校教师)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肖、何连福于2006年6月9日17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怀柔区小白羊超市路口北侧30米处,趁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事主孙荣阁不备,拉开其右后侧车门,将手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孙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怀柔分局民警跟踪抓获。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肖、何连福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肖、何连福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予以供述。陈肖的辩护人李玉清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陈肖系又聋又哑的人,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何连福的辩护人闫振江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何连福犯罪情节一般,系又聋又哑的人,自控力差,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肖、何连福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本市怀柔区小白羊超市路口北侧30米处,趁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事主孙荣阁不备,拉开其右后侧车门将车内手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孙荣阁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被告人陈肖、何连福在逃跑过程中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跟踪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荣阁陈述证实,2006年6月9日下午5点多钟,我开车到小白羊路口红灯时有一个小伙子将我车右后门拉开,抢包后往南跑20米坐上红色脚踏板摩托车跑了。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加油卡等物品。
2、证人张艾佳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我巡逻到车辆厂附近,听到电台说在小白羊发生骑抢案件,我们开车从迎宾路大都瓷场路口奔小白羊走,这时从对面过来二个小伙子,骑着摩托车由东往西走,行迹可疑,我们开车调头追赶,并通知其他蹲守民警。后电台通知二人向密云方向行驶,我们在密云开发区一胡同内将二人抓获。
3、证人李顺田证言证实,我与孙荣阁的车同向行驶,我看见一个小伙子来到孙荣阁车旁,打开车门拿了一个棕色的包跑了,我开车追赶没有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