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兵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2011年09月19日09: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海兵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盐刑一终字第316号

  原公诉机关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兵,男,26岁,汉族,阜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城西新村3区61号。199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海兵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城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海兵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犯流氓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产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陈海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海兵撤回上诉。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0)城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国梁  
代理审判员 路 瑜  
代理审判员 徐 健  


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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