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8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耀明,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是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综合柜员,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马路向前村33号801房。2005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炳辉,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是广州市伟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二巷13号306房。2005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耀明、周炳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耀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耀明拿被告人周炳辉提供的照片到佛山市升平路找人伪造了一张陈志雄的假身份证。同月25日,被告人陈耀明、周炳辉到被告人陈耀明工作的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附近,被告人陈耀明叫被告人周炳辉拿上述假身份证及存款资料冒充陈志雄到该营业部3号窗口办理了陈志雄的85万元人民币定期存单及密码的挂失手续。同年2月1日,被告人陈耀明、周炳辉再次到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附近,由被告人周炳辉进入营业部冒充陈志雄办理了上述85万元定期存单及密码的解挂手续, 并将85万元的定期存款及利息转为活期存款。当日,被告人陈耀明、周炳辉到佛山市禅城区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三分社,由被告人周炳辉将该笔存款中的850979元转入“徐镇辉”的账户,然后进行提现。2005年2月1日、2日,被告人陈耀明伙同被告人周炳辉先后到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属的东三分社、兆祥分社、华远分社、卫国储蓄所、联华储蓄所、弼南分社、张槎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纯阳储蓄所等网点将上述徐镇辉账户中的存款提走85097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耀明的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周炳辉及其家属退还了赃款共231600元人民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周晓菁、陈志雄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04年11月19日,周晓菁凭其丈夫陈志雄的身份证到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将他们以陈志雄的名义存在该营业部的活期存款人民币85万元,转为三个月定期存款,并留有密码。之后,周晓菁将该张定期存单放到银行的保险箱里。2005年7月7月,他们拿上述存单到该营业部取款时被告知85万元存款及利息已于同年2月1日被人转走。上述期间,陈志雄既没有借过身份证给他人,也没有丢失过身份证。
(2)证人吴敏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她于2005年2月20日到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工作,同月25日,一名男子持“陈志雄”的身份证到她工作的3号窗口办理了陈志雄在营业部的85万元定期存款的存单及密码的挂失手续。
(3)证人吕宝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5年2月1日,一名男子持“陈志雄”的身份证到她工作的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南营业部办理了陈志雄在营业部的85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解挂手续。之后,该男子又用“陈志雄”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活期存折,并将解挂后的85万元及利息存入该存折。
(4)证人陈润金、吕灵姬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5年2月1日,一名男子持“陈志雄”的身份证和一本户名为陈志雄的农村信用联社的活期存折到她们工作的佛山市禅城区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三分社,要求陈润金将活期存折里的850979元转到“徐镇辉”的帐户,然后提取了人民币45000元,并预约次日要提现55万元。同月2日,上述男子到该社提走了“徐镇辉”帐户里的人民币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