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顶龙、肖立锋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1年09月19日09: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韦顶龙、肖立锋故意毁坏财物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20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顶龙,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柳城县马山乡北浩新村。因本案于200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立锋,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黎埠居委会文明街1号。因本案于200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顶龙、肖立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 三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韦顶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顶龙、肖立锋携带预先准备的铁剪、铁铲、胶水桶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青岐丰岗村青岐石膏矿的抽风口处,采取浇水挖地的方式,将埋在地下的一条185平方毫米和5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剪断1米多,致使整条电线无法接驳使用而需重新铺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64元。至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正在剥电线皮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青歧矿业有限公司的经理杨锡佳的报案陈述,证明2005年11月7日,其发现青岐石膏矿的一段埋在地下的电缆被人盗剪了约一米多长。
  2、被告人韦顶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05年11月6日下午约17时许,他在西南沙头公园碰到一名以前认识的男子,该男子提出去偷东西搞点钱,他就提议去青岐那边偷电线。于是两人就带上锤子和铁凿,乘汽车到四会市大沙镇并在一家小店里购买了胶桶、铁铲和刀。接着,他们乘摩托车到青岐一处有变压器的地方,在那附近的草丛坐下等候。期间,他们在草丛中还发现了一把大剪钳。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他选了一处有新埋浮土痕迹的地方开始动手挖掘。两人挖了一个大坑后就看到一条白色的胶管,那男子用水泥块将管子砸烂,用剪钳把管里一黑一蓝的两条电线抽出剪断并用刀把电线表皮剥掉,他则坐在一旁休息。当时,他还看到在被那男子剥开的黑色电线里面有红、黄、蓝三条铜芯电线。这时,他们发现有警察巡逻,就连忙躲到旁边的草丛中,不久就被警察抓获了。被告人韦顶龙辨认出被告人肖立锋及作案现场。
  3、被告人肖立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1月6日下午约17时许,他在沙头公园碰见“捞仔”(即被告人韦顶龙),“捞仔”叫他一齐去剪电线。于是,两人就从金太阳酒店门口乘汽车到四会市大沙镇,并在一间路边小店购买了铁铲、铁锤、铁钳、铁凿各一把和一个青色胶桶。之后,两人就乘摩托车到一处野外,“捞仔”就叫他用胶桶去附近的鱼塘提来一桶水并把水倒在一处地上。接着,“捞仔”用铁铲不停地挖土,他则在旁边不断地提水来浇在地上。一个多小时后,“捞仔”就挖出了一个大坑,坑里露出了一条白色的胶管。“捞仔”用铁锤将胶管外壳砸烂,里面现出一条黑色电缆和一条蓝色的电线。“捞仔”抽出约1米长的电缆用铁钳剪断,并把那条电线也抽出来剪了约10米长。然后,“捞仔”就坐在地上休息,他就用刀剥电缆的外皮,他看到黑色电缆里有红、黄、蓝三根铜芯电线。当他刚刚剥完那条黑色电缆还未来得及剥蓝色电线的时候,公安人员就出现了并将他抓获。“捞仔”见状就向鱼塘方向逃去,但最终还是被公安人员抓住了。被告人肖立锋辨认出被告人韦顶龙即与他一齐去盗窃电缆的“捞仔”,并辨认出作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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