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23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旭东,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公安县胡家场乡尽松村二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球南,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雷州市南兴镇黄排村。
原审被告人胥稼全,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公安县东班镇邓铺村7组。
原审被告人余倩倩,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松园村五组。
原审被告人李先华,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住公安县杨厂镇五洲村2组。
原审被告人胡彪,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合兴村五组。
原审被告人肖杰玲,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公安县埠河镇灯塔村4组。
原审被告人杨安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公安县毛家港镇横堤村10组。
原审被告人陈进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公安县杨家场镇荆和村7组。
原审被告人左燕雄,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公安县阳湖堤镇荆华村八组。
原审被告人徐进梅,女,1988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连云港市青口镇沙潡村113号。
原审被告人赵敏,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公安县埠河镇飞跃村五组。
原审被告人杨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县,侗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通道县商贸广场D幢一单元601号。
上述2名上诉人及11名原审被告人均于200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旭东、王球南、胥稼全、余倩倩、李先华、胡彪、肖杰玲、杨安明、陈进发、左燕雄、徐进梅、赵敏、杨丽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旭东、王球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至9月,被告人万旭东、杨军(在逃)等多次纠集多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租房,由男同伙携带铁管、胶带纸、刀具、绳子等作案工具预先埋伏,女同伙假扮“站街女”将嫖客引诱到出租房后,再由男同伙实施抢劫。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6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倩倩伙同一名女同伙(在逃)将被害人薛超群和王杰引诱到南海区桂城北约新区53号一出租屋内,预先埋伏在房间里的几名男同伙(均另案处理)将二被害人按倒在地,用封口胶封住眼和口,用绳子绑住手脚,劫取人民币1700元、一部摩托罗拉365手机(价值人民币644元)、一部TCL手机、一张银行卡。为提取卡中钱款,使用暴力逼迫薛超群(致轻微伤)讲出密码,从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70000元,赃款由被告人与其同伙分占挥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薛超群、王杰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余倩倩的笔录。 二被害人均述称于2006年6月8日凌晨零时许,其二人与马路边的两名女子商定进行性交易,两女子将其带到一出租屋,刚进屋就被四、五个男子控制并被殴打,后被抢去现金、手机等物。薛超群被迫讲出银行卡密码,后该卡被提走7万元。经辨认,两被害人确认被告人余倩倩就是案发当时带其到出租屋的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