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343号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元,又名陈元元,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永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川市青峰镇八段青草坡村3组27号,系该村村民,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勇奇,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元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罪
1、被告人陈文元伙同李付宣、谢祥友、张益方、唐荣明、唐大玖、唐大举、唐大中、张先桃(已判死刑)和李德华、况先明、唐中富、蒋辉、仁和等人于2000年4月19日预谋在大同矿务局王村矿服务公司大西沟一号井抢劫工资款,并约好在该矿一号井对面的小树林集合,当晚20时许,被告人陈文元等上述14人携带火枪、菜刀、断线钳、木棒、铁锹等作案工具,蒙面闯入大同矿务局王村矿劳动服务公司大西沟一号井办公楼内,先由唐大玖、仁和把守楼门,其他人员冲到楼上,持火枪、菜刀、棍棒、铁锹威逼、殴打、捆绑在场的工作人员,将该矿职工杨儒用刀砍伤后,对其他职工搜身索钱,劫得徐日平、梁绍富、刘彦平等人人民币4841元、传呼机一个,被告人陈文元等人又撬开该矿办公室的办公桌、保险柜,劫得人民币148139元。后将该矿职工锁在一间办公室内,逃离现场。抢劫总价值人民币153630元。部分赃款追回发还被抢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贺美应报案材料,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分王村矿大西沟小煤窑被14名蒙面歹徒持枪、刀,对工作人员刘彦军等14人殴打,控制人身自由,撬开办公室桌子、保险柜共抢劫现金148139元。
(2)询问杨儒的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20时40分,突然闯进办公室持枪蒙面歹徒,将其衬衣内的1080元现金抢走,后又拉到3号办公室,用枪威逼开保险柜,并用铁锹、木棒打其头部,后来他们又用铁锤、道钉撬保险柜,抢走公款。
(3)朱金枝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分左右。有两个蒙面持枪人进来说,不许动,把我拉到卫生工房间,楼道两边一面站了两个人,卫生工房间里也站了一个蒙面人,手里拿了一根木棒,叫我头朝窗门,不叫我看,揪我的蒙面人叫杨园园拿保险箱钥匙、掏钱,杨说没钱和钥匙,那个蒙面人就把杨园园打哭了,这时机电队长徐日平被推进来,叫徐打保险箱,徐说打不开,三四个蒙面人就对徐拳打脚踢,把徐打倒,又过来一个蒙面人把我揪出去,叫我打保险箱,我说没钥匙,那个蒙面人又把我揪到卫生工房间,叫我坐下面朝窗户。
(4)田秀莲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点50分,我从家出来遇到清理工田利荣,我俩上楼一开楼道门就被一个蒙面人把我俩的衣服拽住,拽进了楼道,进了5号房,见许日平在地上躺着,梁绍富蹲着,床上坐着李官应、刘巧莲、杨媛媛、朱金枝4人,不一会又被推进谭焕银、耿四,门里一直站着一个拿枪的蒙面人看着我们,门外还有一个守着,大约20分钟后,看我们的那个人从门外挂住门走了,我们出去后发现其它办公室都被撬了。
(5)徐日平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左右,突然进来四个蒙面人,其中有三个拿的火枪,一个拿刀,四名歹徒对我们说,不许动,动就打死你,不一会儿,我们4个人就被押到5号房,只见4个蒙面人拿着枪逼住办事员杨儒和三个女人,都蹲在墙角低着头,5号房的写字台和衣柜全被撬开,有两个歹徒就用枪托朝我左后脑袋打了一下,我一下摔在地上,又有几个人把我拖出去打了一顿,又被拉进5号房,从我身上搜走1000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