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8)琼刑终字第18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火贵,男,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在职研究生,原系中共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住东方市市委宿舍。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海南省文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丹,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符荣英,女,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住东方市市委宿舍。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三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海南省文昌县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戚火贵、符荣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1998)海南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戚火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柳松元、孟宪昌、助理检察员张春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戚火贵、符荣英及辩护人曹铮、姜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戚火贵受贿的犯罪事实
1.收受秦人昌贿赂的事实
一九九三年四、五月的某天,东方市十所机耕公司经理秦人昌,为利用戚火贵为其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将8根金条(重156.8克,价值人民币22080元)送到乐东县城原戚火贵的住所交给符荣英,之后,符荣英将此情况转告戚火贵,一九九四年春节期间,秦人昌到东方市戚火贵的住所拜年时又送4万元人民币给符荣英,当时戚火贵在场。尔后,秦人昌于一九九五年的三月和五月份,为承建东方市商业局与罗带乡联营开发房地产的工程和东方市园林站与东方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对换苗圃工程,便分别将上述两项工程的报告书、协议书交给戚火贵,请求戚火贵批示。戚火贵分别在报告书和协议书上批示“同意”和“应给予支持”。一九九六年,东方市工商局要建宿舍楼,在决定由谁来承建的问题上,该局局长文忙再请示戚火贵,并提议由秦人昌承建,戚火贵指示由工商局决定。一九九六年二月份,秦人昌要求戚火贵帮助安排其弟秦人东调入公安局工作,戚火贵在《工人流动审批表》上批示要求公安局办理秦人东调入公安局的手续,使秦人东得以顺利调入公安局工作。秦人昌为表示谢意并取得戚火贵更多的关照,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问戚火贵还有何需要,戚火贵说需钱买房,秦人昌因此根据戚火贵的要求,填好两本存折(一本金额人民币23万元,一本金额人民币16万元)送给戚火贵。此外,秦人昌还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间先后以为戚火贵出国考察解决费用、送路费给戚火贵的儿子上大学和春节拜年为名,共送人民币6万元、港币35000元和存折一本(金额人民币10万元)给戚火贵。
2.收受陈有慧贿赂的事实
东方市八达公司经理陈有慧,为征用东方市政法路一百五十亩土地稿房地产开发,于一九九四年五、六月的某天晚上,带现金人民币30万元到戚火贵家交给符荣英,当时戚火贵在场。过后,戚火贵在陈有慧的征地申请报告书作出对该项目“给予大力支持”的批示,使陈有慧顺利地征用了这一百五十亩土地。符荣英收下这30万元人民币后加上原存放在家里的5万元人民币,于同年六月十二日,分别以黄平为户名将17万元人民币、黄良思为户名将18万元人民币存入琼山市农行板桥路储蓄所,两张定期存单的密码均为3493。一九九五年三月某日,陈有慧为了征用东方市红兴温泉80亩土地搞房产开发,拿着一个装有30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到戚火贵家,在戚火贵的卧室内将30万元人民币交给戚火贵和符荣英。之后,戚火贵在陈有慧征地申请报告书上作出对该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的批示,使陈有慧顺利地征用了这80亩土地。陈有慧有感谢戚火贵的帮助,还于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七年间分别向戚火贵行贿人民币2万元、5000元和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