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2011年09月19日10: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郭宏顺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原公诉机关琼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男,36岁,汉族,琼山市人,住琼山市国营红明农场十三队。
  原审被告人阮召柏,男,1960年2月3日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琼山市国营红明农场十三队职工,住该农场。因本案于2000年8月15日被逮捕,2001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召柏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琼山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阮召柏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2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阮召柏在琼山市国营红明农场十三队自家开的小卖店,见该队队长黄世谦说去大便,过一会儿,被告人阮召柏的妻子陈美荣也出去,一时未归,被告人阮召柏顿起疑心,便到小店屋外等候。不久,他的妻子从橡胶园返回小店,在他的责问下,其妻子不得不承认刚才确是与黄世谦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阮召柏十分气愤,他从小店里取一把西瓜刀(4.5CM×32.5CM),窜到黄世谦的宿舍,他一边责问黄世谦,一边举刀朝黄世谦右上臂连砍三刀,其中两刀砍中黄世谦右上臂,另一刀未砍中。然后,被告人阮召柏逃回家打电话到国营红明农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海南省农垦总局公安局法医鉴定,黄世谦的伤属轻伤。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黄世谦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又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被砍伤后,当晚送往琼山市大致坡卫生院包扎,治疗费200元,尔后转到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六天,医疗费6386.20元。案发后被告人阮召柏已赔偿医疗费6000元给黄世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世谦的报案与陈述;被告人阮召柏的供述;证人陈美荣、阮传佩、陈兰妹、王媛理、卢爱珍、林志、韩天光、邢福明、林克成、陈华悦、何国雄的证言;现场方位平面图、照片、作案凶器西瓜刀照片;住院医疗费单据;海南省农垦总局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书;红明农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阮召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证明材料;红明农场派出所出具的阮召柏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阮召柏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阮召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阮召柏犯罪后投案自首,并赔偿6000元医疗费,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被告人阮召柏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原告人诉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采纳。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的受伤,是由他本人无道德行为造成的,他对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负一定民事责任。被告人阮召柏对损害的结果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金额的60%。被告人阮召柏已支付6000元给原告人,应再支付4582.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200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阮召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再支付赔偿款4582.53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世谦。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