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台刑一终字第168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慧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0年6月6日作出(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及其陈亭会的二审辩护人陈慧敏和证人陈孝真、毕道友、郑达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4月19日下午,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建造房屋发生争吵,当时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接着杨道亮和陈民将项义华、陈春龙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留在现场继续维持秩序。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就当众对叶贤会进行辱骂,叶贤会制止无效,就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陈亭会脚踢民警陈民,还与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对派出所干警进行围攻,致使派出所增加警力后仍无法完成传唤。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了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父亲,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陈亭会见家人赶到,便拿起热水瓶欲砸杨道亮,民警王伟胜上前拦阻,被陈亭会抓伤颈部。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儿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被告人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至此,小雄派出所同志被围攻一个多小时,公务无法执行。原审以小雄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的陈述;证人项修如、陈先满、罗立强、毕道友、陈孝真、陈祖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陈亭会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陈亭会无罪。
被告人陈武龙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9日下午,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接博建房发生争吵,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三门县公安局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经初步了解后,杨道亮和陈民即将项义华、陈春龙双方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继续留在现场并讲了“相接屋高四、五公分有什么关系”等话,引起部分村民不满,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即骂叶贤会“不三卵袋”等话,叶进行制止,并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讯问,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陈亭会见状即逃离现场,陈民和杨道亮随后紧迫,并将陈亭会抓住,陈民、杨道亮和王伟胜等人即强行扭住陈亭会,抓住陈头发,并摁住陈头部,陈亭会进行挣扎,并用脚踢民警陈民,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之父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并与派出所干警发生争吵。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