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成西,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赣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曾任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信丰县前线指挥部副指挥、赣州高速路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129号8栋207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昌跃,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晓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 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成西犯受贿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涛、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成西及其辩护人谢昌跃、黄晓民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郭成西在担任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前线指挥部副指挥、赣州高速路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邵坤元、周旭初、卓龙旺、吴仕斌、吴运明、刘松光、谢文群、王纬海、赖泓胜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8.26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郭成西具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成西的供述,证人邵坤元、周旭初、卓龙旺、吴仕斌、吴运明、刘松光、谢文群、王纬海、赖泓胜、张小平、雷志琴的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郭成西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郭成西收受他人财物118.2644万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郭成西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起诉书指控郭成西收受卓龙旺5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吴仕斌20万元,郭成西对吴仕斌提出退回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没有任何承诺,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保证金也没有退回;在韶关市丽晶大酒店收受王纬海2万元,郭成西与韶关钢铁厂没有隶属、制约关系,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赖泓胜在工程结束后虚增10万元给郭成西,是赖泓胜对个人财产的民事处分,郭成西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故意。上述四项指控不能认定为受贿。
2、郭成西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请求对郭成西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郭成西的主体身份:
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郭成西担任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副总经理兼公路公司设立的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信丰县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信丰指挥部”)副指挥、赣州高速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业公司”)董事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路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路业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2月7日公路公司赣高速司字[2002]13号文件,证明公路公司系由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代表赣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主控股的主要从事赣粤高速(赣州至定南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路业公司系公路公司占股份99.9%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路公司的二级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郭成西。
2、公路公司赣高速董字[2001]10号、[2002]2号、4号董事会文件,公路公司2004年6月8日、28日新股东会决议、第八次董事会决议,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市府[2002]85号文件,公路公司赣市高速司字[2002]74号文件,公路公司赣高速司综字[2002]50号文件,证明2001年6月13日、2002年1月23日、4月29日、7月3日,郭成西分别被聘任、选举或任命为公路公司董事会秘书、综合部经理、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7月4日郭成西任信丰指挥部副指挥;郭成西在公路公司协助总经理分管综合部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分管路业公司工作、确保材料质量和材料供应、公司全面工作;在信丰指挥部具体分管征地拆迁、爆破材料安全、材料供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