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山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祖应,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奉节县白蒂镇店子村五组。200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留置盘问,同年9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5)3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祖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芳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祖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祖应在巫山县桃花山国有林区金盆寺附近开荒非法种植罂粟。公安机关发现后对其非法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由于铲除不彻底,在2004年4月,陈祖应还割取到2两罂粟的津液,卖给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的周家海,获利400元。2004年10月2日,经被告人陈祖应的现场指认和公安民警现场勘查,被告人陈祖应非法种植的罂粟面积为198平方米,地里已倒的部份零星罂粟杆子因无法辨别其株数,长立的罂粟杆经民警和现场见证人及被告人陈祖应本人当场清点共计为1500株。
另查明,2004年9月18日被告人陈祖应因2004年4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期间,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2003年在巫山县桃花山国有林区金盆市附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和检举了他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祖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世元、吕国清、周家海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方位图、抓获被告人陈祖应的经过情况说明,提取清单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应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祖应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同种犯罪事实可酌情处罚;被告人还检举他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祖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8日至200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祖应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永海
人民陪审员 秦廷良
人民陪审员 黄克辉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