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景林,男,1948年7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原系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住海口市沿江一西路海军修船厂宿舍201室。1999年9月17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景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景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景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景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景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景林撤回上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宁
代理审判员 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 黄翰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