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山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孝宣,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住巫山县大昌镇白果村二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友燕,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学生 ,住巫山县大昌镇白果村二组。
法定代理人翟孝宣(翟友燕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人刘宗禹,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巫山县大昌镇白果村七组。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敬和(刘宗禹之父),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住巫山县大昌镇白果村七组。
被告人田丰收,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罗王乡和辛庄村四组。2006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青春,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小岗村二组。200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8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禹、田丰收、李青春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孝宣、翟友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孝宣,被告人田丰收、李青春、刘宗禹及辩护人刘敬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初,被告人刘宗禹、田丰收、李青春和阿杜(绰号,另案处理)从广东来到巫山,共谋抢劫,并在平湖市场购买水果刀、胶皮手套和封口胶。4 月13日,刘宗禹带田丰收、李青春和阿杜来到大昌镇白果村,住进东海旅社,装作互不相识,伺机作案。4 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宗禹借口离店,骗得旅社老板翟孝宣出卧室。四人将其按倒,捆绑手脚,把嘴封上,抬到客房床上,用被子压住。翟孝宣之女翟友燕闻声起床,刘宗禹将其控制在翟孝宣卧室。四人在翟孝宣卧室搜钱未果,阿杜又把翟孝宣抱到翟友燕卧室,田丰收持刀抵其颈部,问到底有没有钱,翟孝宣摇头,田丰收将其左脸、左手和左脚划伤。四人又进入翟孝宣卧室搜钱,抢得人民币848元、外币100元和假币100元。四人把翟孝宣女儿翟友燕的嘴封上,捆绑其手脚,抱到客房床上,用被子盖住,然后逃离现场。
200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刘宗禹、田丰收、李青春和阿杜携带3把水果刀,埋伏在巫山县巫峡镇祥云路王袜子商店对面巷道里,伺机作案。23时许,付登林经过,四人将其围住,持刀进行威胁,并对其搜身,抢得海尔V3000手机一部、人民币206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90元。
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的证据有:1、被害人翟孝宣、翟友燕、付登林的陈述;2、证人陈开民、陈祖元、史学英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宗禹、田丰收、李青春的供述;4、辩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被害人翟孝宣伤情照片、手机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6、作案工具水果刀三把、手套二双、封口胶一卷、(2004)山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口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宗禹、田丰收、李青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