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佑民抢劫、强奸案

2011年09月19日10: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曾佑民抢劫、强奸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抗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佑民,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祈东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南省祈东县制革厂工人。住祈东县蒋家桥镇翻身村,1997年11月29日被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辩护人:樊长春,湖南省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佑民犯抢劫罪、强奸妇女罪一案,于1998年8月31日作出(1998)衡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佑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 000元。宣判后,曾佑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以(1998)湘刑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曾佑民强奸罪、抢劫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对曾佑民抢劫罪的量刑部分;曾佑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强奸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5日以高检发刑抗字(2000)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曾佑民伙同同案被告人谭紧张、谭国华(均已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等人使用暴力,持械拦路、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九次,在抢劫中杀死一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曾佑民还伙同谭紧张、谭国华用暴力、胁迫、恐吓的手段轮奸妇女一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曾佑民所犯抢劫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其在部分抢劫中起主要作用,在部分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佑民伙同谭紧张、谭国华等人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中杀死二人;轮奸女青年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且在多次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被判处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改判曾佑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属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确有错误。
  曾佑民及其辩护人认为:曾佑民所犯抢劫罪、强奸罪的罪行是严重的,但与原审同案被告人谭紧张、谭国华相比,其罪行明显轻于后二人;且曾佑民服刑已二年,劳动改造表现尚好,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
  经本院再审查明:1997年11月19日上午,在蒋家桥镇“华丽丝美容美发中心”,原审同案被告人谭紧张、谭国华提出杀死周礼仁,抢劫财物,原审被告人曾佑民表示同意。20日晚,谭紧张、谭国华各带一把杀猪刀与曾佑民一起出发到达蒋家桥镇扎岭村信用联站主任周礼仁家。谭紧张踢开周的房门,谭国华、曾佑民随后跟进将周礼仁按倒在床上,谭国华抽出杀猪刀对周礼仁乱捅,周挣扎躲开。谭紧张拉亮电灯,见周礼仁蜷缩在床角,叫曾佑民将周礼仁拖出来。曾佑民即跳上床,强行将周礼仁从床角拖出来并压倒在床边,谭国华用杀猪刀在周礼仁胸部连捅数刀,谭紧张也刺了周礼仁几刀,将周礼仁杀死。曾佑民遂到门口望风,谭紧张、谭国华翻衣柜、抽屉寻找钱物,从周礼仁的裤袋里搜出现金1340元人民币。此时,谭国华发现周礼仁的儿子周钢睁眼躺在床上,即与谭紧张商量后,二人先后在其背、腰部连刺数刀,将周钢杀死。谭紧张、谭国华砸保险柜时,在外望风的曾佑民发现有人过来了,三人即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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