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的日木干,又名的日木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3组。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陈莹,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西拉坡,又名阿西拉婆、阿育拉婆,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巴久乡树且村4组。200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海瓦苦,又名马海木甲,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2006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吴青,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克尔洛,又名吉克吉拉、吉克木加,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2006年5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边小文,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陈小平,西昌工务段职工。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罪,于二00六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日木干及其辩护人陈莹、被告人阿西拉坡、被告人马海瓦苦及其辩护人吴青、被告人吉克尔洛及其辩护人边小文,翻译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与吉多阿且、吉多木呷(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到
沙马拉达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电话邀约被告人马海瓦苦等人到约定的地点接货,马海瓦苦等人表示同意。次日(4月25日)凌晨0:30分许,当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火车站三道停会时,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和吉多阿且、吉多木呷爬上一盖车顶部,破封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钻进盖车车箱内。当列车运行到沙马拉达至瓦祖火车站间的永红3号隧道时掀盗布匹2捆(价值6680余元),在永红5号隧道处掀盗布匹6捆(价值20050余元)。其中在永红5号隧道掀下的1捆布匹,撞击隧道壁后散落开,垫于轨道上导致25431次货物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铁路直接经济损失145.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3.8万元。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当晚按约到指定接货地点,因未接到的日木干的电话而未接到货物。该院根据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通话记录、DNA鉴定、抓获经过、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科学技术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材料认为,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