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铁××公司××项目部
乙方(李某配偶):卢某
丙方(李某儿子):李男
丁方(李某女儿):李女
戊方(李某父亲):李父
己方(李某母亲):青某
见证单位(见证人):
甲方雇员李某,于2007年1月11日,在××××施工时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经其直系亲属提议,自愿与项目部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李某因工伤死亡补偿事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各方确认如下事实:
1、李某,男,汉族,现年46岁,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卢某,女,壮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两人育有一儿子和一女儿,
儿子姓名:李男 ,现年14周岁,身份证号:;
女儿姓名:李女 ,现年16周岁,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李父,现年75周岁,身份证号:;
母亲姓名:青某,现年72周岁,身份证号:。
2、双方确认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二、协议各方经过充分磋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西 省(区)政府有关工伤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三、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住院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凭证,由甲方据实承担,共计×××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应当补偿范围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计算如下:
根据广西省(区)统计局统计数字,广西省(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88元整,协议各方同意李某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也参照本数额确定。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此,丧葬补助金为6×1288=772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824元。
3、甲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支付的尸体冷藏、火化及其他费用××元,应从应当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
4、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属于李某供养的亲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同意一次性给付,父亲支付5年,母亲支付8年,儿子支付4年,女子支付2年。
据此,抚恤金分别计算如下:父亲为5×12×1288×30%=23184元,母亲为8×12×1288×30%=37094.4元,儿子为4×12×1288×30%=18547.2元。女儿为2×12×1288×30%=9273.6元。合计:88099.2元。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由于本案中有四个被扶养人,所以,每人应按25%计算是正确的。)
5、以上各项总计 157651.2 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陆佰伍拾壹元贰角零分元)
五、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补偿的款额应当进行合理分配,并直接向相应的直系亲属支付。
丧葬补助金由承办丧事人取得(系由父母承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关系的远近合理分配。但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各自取得。
由于丙方李男和丁方李女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的母亲卢某(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只能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上述款项。
据此,上述补偿款按以下方式分配和领取:
列表--略
六、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以向戊、己方(即父母)支付了××元。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其它各方按第五条支付剩余款项。
七、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费用,由本协议各方各自承担。其它无争议。
八、本协议一式八份,效力相同。甲方二份,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见证方各一份。
本协议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
协议各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