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刑终字第60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军(自报),男,1977年4月5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毛田乡增加村粉壁组。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朝阳(自报),男,1975年3月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棋子镇联社。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永红(自报),外号“肥仔”,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毛田乡增加村坛家。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成旭军,男,1978年9月8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桥镇棋梓街25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军、刘朝阳、成旭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永红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03年10月16日(2003)顺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年初,被告人陈建军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民乐北路23号开设士多店时,结识了伪造证件的老乡陈明江(另案处理),陈明江将一批伪造的印章交给陈建军。之后,陈建军向他人购买了一批空白假证件,并租用了容桂扁窖民乐北路17号作为制假窝点,然后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永红、刘朝阳、成旭军等三人,由陈永红、刘朝阳、成旭军三人直接与需办假证的人见面,并收取相关资料交给陈建军伪造证件,陈建军将伪证造好后,由上述三人将假证件卖给需办假证的人,每证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同期间,被告人刘朝阳、成旭军分别先后将需做假证人所提供的资料交给陈建军伪造准生证、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被告人陈永红将需做假证的人提供的资料交给陈建军伪造上述国家机关证件。2003年3月15日,被告人成旭军在容桂容边公园将署名为贾安雷的假身份证以50元人民币卖给王某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同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容桂南区抓获刘朝阳,并经刘朝阳提出供的线索,公安人员于当日在容桂扁滘民乐北路23号将陈建军、陈永红抓获;并在容桂扁滘民乐北路17号陈建军的出租屋内缴获一批伪造的证件及制假工具、一台在办假证通讯用的三星牌N188型手机。
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03年3月15日上午在顺德区容桂容边公园路段巡逻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成旭军;同月27日中午在容桂南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朝阳,并根据刘朝阳所提供的线索,于当日在容桂扁滘民乐北路23号抓获犯罪嫌疑人陈建军、陈永红的事实。
2、被告人陈建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陈建军于上述时间、地点,分别伙同刘朝阳、陈永红、成旭军等人伪造、买卖假证件,在制造假证时由陈建军一人造成,其余三人负责与需办假证的人联系及将假证交给对方的事实。经辨认,证实作案的具体地点、犯罪用的手机、假证件、假印章外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