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虹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住本市天宝西路248弄3号104室,暂住本市天潼路727弄51号,因本案于1999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凌文杰、张鸿根,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2000)沪虹检诉字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于200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及其辩护人凌文杰、张鸿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忠于1999年4月至5月,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期间,受邹■(Jin)(另处)之托,明知刘庆(另处)等人为不符合申办出国护照条件的申请人伪造了有关材料,企图骗取护照,张违反申办护照应由申请人送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询问等规定,先后受理刘庆等人代交的张秋雯、童蓓等11人的出国申请材料,使上述11人骗得了护照。检察院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刘庆、邹■(Jin)、费月祥、倪春耀、陈勤、徐晔、马振东、吕秀云、闵国忠、张秋雯、童蓓、陈燕、金志德、顾金林、夏芳妹、尹素娣、左小芬、张凤娟、杨妹画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关于张忠工作职责的证明,受理科工作规范,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书,查获的11份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被告人张忠的供述笔录等相关的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忠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为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已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案发后,张能如实向其单位供述罪行,系自首。据此,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忠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忠提出在受理的11份材料中,并不知申请人是否偷渡,也不知其中有假材料,但称刘庆可能是“黄牛”。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忠原系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于1998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因女朋友邹■(Jin)(另处)的请托,先后受理及托他人受理由刘庆(另处)所送的代他人申办出国护照的材料,使多人凭虚假材料,骗得了出国护照,刘、邹亦从中牟取利益。1999年初,张发现刘送的材料有假,怀疑刘系从事护照生意的“黄牛”后,对从中得益的邹■(Jin)讲:“这样下去要出事的,领导强调‘黄牛’送来的材料是不好受理的”。由于邹继续要张从中帮忙,张于1999年4月至5月间,仍违反申请护照应由申请人送交材料并接受询问的规定,先后受理刘庆等人为童蓓、尹素娣、左小芬、张凤娟、顾金林、张秋雯、金志德、赵骏杰、杨妹画、陈燕、汤建平等不符合申办出国护照条件人员所送的虚假材料,为上述11人骗得出国护照。案发后,经鉴定,上述材料分别由刘庆、费月祥参与伪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邹■(Jin)关于通过张忠帮忙,为刘庆受理了50份左右申请护照的材料,自己得到刘给的人民币2万元左右,张也知道。1999年初张知道刘在做护照生意,对我讲这样下去要出事的,因为我工作是刘庆介绍的,所以我请张再帮帮刘庆的证词。
2.证人刘庆关于通过邹■(Jin)认识张忠,从1998年上半年至1999年5月,帮费月祥将申请护照的假材料送到张忠处,先后给50到60份,自己从中赚钱,也给过邹2万元左右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