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育雄,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万宁市第三中学路口。200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吉中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育清,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委会四队。200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4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承能,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万宁市万城镇万安大道万宁市第三中学路口。200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北海,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委会委员,住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委会。200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亲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春雄,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2006年4月30日因犯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小燕,又名王小艳,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蒲草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五指山市气象局宿舍1栋102房。200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玉芳,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委会。2006年5月5日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海民,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后村。200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07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育雄犯贩卖毒品罪、刘春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殷育清、殷承能、王小燕犯贩卖毒品罪、吴北海、许玉芳、魏海民犯窝藏罪一案,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殷育雄、殷育清、殷承能、吴北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潮龙、书记员陈礼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殷育雄及其辩护人吉中强、上诉人吴北海及其辩护人蔡亲为、上诉人殷育清、殷承能及原审被告人刘春雄、王小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自2006年3月起,被告人殷育雄伙同被告人刘春雄,先后七次到广东省深圳市,向贩毒老板"阿超"(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并带回海南省万宁市进行贩卖。具体分工是:殷育雄跟"阿超"电话联系商定购买海洛因的价格及数量后,出资让刘春雄到深圳向"阿超"购买海洛因,刘春雄经试吸样本验货后,按约定向"阿超"购买并经海口市带回万宁市交给殷育雄,殷育雄每次按每克15元另送一克海洛因作为雇佣刘春雄运输毒品的报酬。殷育雄拿到毒品后,在其租住的万宁市人民中街建筑公司宿舍301房将海洛因进行分包,再分别贩卖给被告人殷育清、"进海"(另案处理)、"么二"(另案处理)等人,贩毒所得赃款交由其子被告人殷承能保管。殷承能分别在邮政储蓄、农行、建行等开户将赃款存入,并按照殷育雄的指示管理毒资、办理存取款事项。殷育清向殷育雄购得毒品后由王小燕协助进行分包再贩卖给吴兴海、殷礼雄、蔡小平(另案处理)等吸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