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扬刑一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松才,男,49岁,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邗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省江都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住江都市江都镇惠民东路商业公寓6幢301室。1999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振铿,英文名:CHUN HANG LI,男,63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护照号码为Z6568264,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初识字,原系美国美东福建同乡会常委顾问,美国地址:1600 CLARION TERRACE FORTWASHINGTON MD20744 US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乡东华园。199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广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擎天律师事物所律师。
辩护人张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建平,男,37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都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江苏省江都市麾村镇居委会环卫所副所长,住江都市麾村镇园丁楼305室。1999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199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松才、李振铿、马建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志强、张景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松才及其辩护人陈志明,被告人李振铿及其辩护人周广桂、张一军,被告人马建平及其辩护人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松才、李振铿与在美非法居留人员任洪讯相互勾结,任洪讯先后以美国的中友国际公司、铭楹国际贸易公司、国际商业实业中心、中华团体工商联合会的名义发出邀请函,蒋松才、李振铿、任洪讯分别联系了姚茂林、吴长宝、高寿明、林家强、孙孔斌、王某某、陈庸辉、翁少辉、梁圭清、唐强辉、郑齐捷、叶铸伟、彭友林、高尊勇、姬洁等16人,由被告人蒋松才伙同被告人马建平私刻印章,伪造公文,分别以江都市京都机电物资公司、江都市美灵气雾制品集团公司、江都市长城环保设备厂、扬州振兴绣服厂的名义,申领、骗取了赴美商务考察的因公普通护照和签证,分四次将上述人员由上海出境赴美,除姚茂林自动回国,翁光辉、郑齐捷、叶铸伟、鼓友林、高尊勇、姬洁被美方遗返外,其余9人仍滞留美国。被告人蒋松才从中分得85000美元,4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振铿从中分得30000美元,被告人马建平分得8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从被告人蒋松才处追缴脏款59156美元,港币500元,人民币88506.40元;从被告人李振铿处追缴赃款35000美元;从被告人马建平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2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蒋松才、李振铿、马建平的供述、潘宗等18名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松才、李振铿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26条、27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松才、李振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建平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