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贪污、挪用公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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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贪污、挪用公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浦中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被告人王彦(曾化名刘军),男,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下称新英办)书记兼主任,住洋浦管理局宿舍。2002年3月2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决定逮逋。现押于洋浦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陈耀中,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浦检刑诉字[20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0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樊明亮、检察员黄太银、代理检察员麦雪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及其辩护人陈耀中,证人李长带、吴建华、刘灵儿、陈椿年、刘喜成、林功强、谭明书、王若良、陈志圣、万锡甫、谭孟琪、徐刚林,鉴定人李永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间,以个人借款的方式,非法侵吞本单位的公款人民币1872194元,其中绝大部分系该单位的土地款和搬迁款,至今仍有1868719.81元未归还,造成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王彦还于1996年10月至1999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96万元挪归他人使用,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彦作为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1995年年底至1998年5月间,决定和安排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为他人提供免税进口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以骗取洋浦海关免税通关放行0号柴油共计14216.833吨,并进行虚假核销,为本单位非法牟利,导致这些柴油在未经海关批准和补交应缴税款的情况下,被他人全部向外倒卖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7274182.86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被告人王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为证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彦自我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要理由是,借支187.2194万元是为了从事招商接待事宜,有关的票据因手提包被抢而丢失,且每一笔借款均有借据,不具有侵吞故意,所以不构成贪污罪;借给海南省民族建设总公司(下称民建公司)的96万元是为了履行办事处与民建公司签定的合同,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进口柴油之事,新英湾办事处有权获得手册和批文,进口柴油是合法的,新英湾办事处并不知道代理公司将柴油倒卖牟利,公诉机关也不能证实柴油已倒卖出外,所以新英湾办事处并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有犯罪行为,也只是代理公司有犯罪行为。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彦于2000年8月30日以民建公司名义借款30万元后,于次日携款外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但王彦自己打借条自己领款157.2194万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彦挪用公款96万元的行为,该行为是为了履行民事合同,不属犯罪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进口柴油的事情,因为公诉机关只是证明新英湾办事处的渔民没有通过行政机构得到免税柴油,但并不排除这些柴油是在区内销售的,没有证据证实新英湾办事处与代理公司将柴油在开发区外倒卖,因此其指控新英湾办事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证据不足。依照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王彦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外,被告人提供了重大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有黑社会性质的在逃犯,应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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